試用期的問題?課長要我主動離職?煩請懂勞基法的大大解答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一下..我目前在竹科股票上市的科技公司工作~剛好我進去時是最後一批的正職員工~進去時是有講40天的試用期..我四月初任職~到現在都六月了~早已超過40天..但是我們課長卻以我表現不佳~要延長試用期為由...要求我任職到6月底~主動去辦離職~但是我並沒有犯錯..也沒對公司有重大疏失~如果六月底我不去辦離職~公司能以試用期未通過而解雇我嗎??還有~我想請問的是..試用期以現在來說~到底合不合法??我進公司時~並沒跟公司有簽任何試用期的契��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6-14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早於86年廢除公司用試用期不合的理由請你離開需比照勞退條例的規定給予資遣費您在公司的年資不長因此資遣費很少【一、兩千塊左右】如果你於9505-9805這三年內有累計一年以上的公司勞保年資可以請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原因為勞基法11條第5款(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
Edwina avatarEdwina2009-06-13
你可以直接撥勞工局的電話1999請總機幫你轉勞工局二科(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