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辦~希望董法律的回答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94年1月多左右,我和前夫因為家暴而離婚!當初,離婚是上法院訴請離婚的!但因為我們有一名兒子~所以在離婚過程中,法官有談論到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原本,當初我不是打算和她們爭取的,但是在法庭上時候,是她們是同放棄的~我不院我的孩子扯上社會局給人領養的問題,所以,後來我改變主意,所以第2審時候,我就與法官訴說『我要小孩的監護權了,我也跟我媽商良好,他會願意幫我帶小孩,而我乖乖上我的便利商店』但我自己本身也有故好我應��

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09-09-03
(一)首先跟您解釋一下民法上面的權利,也就是"親權";"監護權"以及"扶養權"1.親權:則規定於民法1084條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謢教養之權利以及義務,簡單的說,這個親權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親才有的權利義務.所以簡單的說您的'前夫"放棄的是對於小孩子的親權.2.監護權:則規定在民法1091條以下基本上要"未成年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會有監護人之適用.簡單的說,上面所說的"父母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