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月多左右,我和前夫因為家暴而離婚!當初,離婚是上法院訴請離婚的!但因為我們有一名兒子~所以在離婚過程中,法官有談論到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原本,當初我不是打算和她們爭取的,但是在法庭上時候,是她們是同放棄的~我不院我的孩子扯上社會局給人領養的問題,所以,後來我改變主意,所以第2審時候,我就與法官訴說『我要小孩的監護權了,我也跟我媽商良好,他會願意幫我帶小孩,而我乖乖上我的便利商店』但我自己本身也有故好我應��
該怎麼辦~希望董法律的回答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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