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時常酗酒,而且只要工作不順心,或是一些酒肉朋友慫恿,就會把工作辭掉,在家讓我媽養。
(現在就是家裡蹲,不願意去找工作)
在家也就算了,還時常在家裡大吼大叫、摔家裡東西,或是對我媽大小聲,用很難聽的話刺激我媽,導致我媽長期下來有憂鬱症。(不肯離婚,就算離婚也不願意搬出這個家)
我媽身體不好,年紀又大了,出外找不到工作,因此只能在家做一點代工,賺一點小錢,家裡生活入不敷出。
之前是我和我媽一起住,兩個人能壯膽。但是在我上了大學,需要搬出去外面住,我很怕他會打我媽或是強暴我媽。
聽人家說社會局有類似事先備案的機制,可以讓社工來巡,讓他比較不敢對我媽怎樣,請問這是真的嗎?我上社會局的網站看了好久好像都沒看到這項...(失望)
另外請問...這樣的家庭,社會局能給予我們什麼幫助嗎?
(現在就是家裡蹲,不願意去找工作)
在家也就算了,還時常在家裡大吼大叫、摔家裡東西,或是對我媽大小聲,用很難聽的話刺激我媽,導致我媽長期下來有憂鬱症。(不肯離婚,就算離婚也不願意搬出這個家)
我媽身體不好,年紀又大了,出外找不到工作,因此只能在家做一點代工,賺一點小錢,家裡生活入不敷出。
之前是我和我媽一起住,兩個人能壯膽。但是在我上了大學,需要搬出去外面住,我很怕他會打我媽或是強暴我媽。
聽人家說社會局有類似事先備案的機制,可以讓社工來巡,讓他比較不敢對我媽怎樣,請問這是真的嗎?我上社會局的網站看了好久好像都沒看到這項...(失望)
另外請問...這樣的家庭,社會局能給予我們什麼幫助嗎?
All Comments
您的狀況應該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根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婦女,指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家庭暴力不是只有「身體」暴行,也包括「精神」虐待,如果您覺得您的父親已經構成您們生活上的威脅,我的建議是:您們可以先搜集相關證據(如您所說的「大吼、摔東西、用很難聽的話罵人等」),然後去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禁止您的父親接近您們,警察也會注意您父親是否違反保護令,這對您們來說應該可以提供一層保護作用。此外,您們若有經濟上的困難,可以依據「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條例」向您所在的社會局申請補助(這就要麻煩您打電話去您所在的社會局詢問了,因為每個縣市的規定不一定一樣),這應該對您有所幫助。以下提供法條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的規定供您參考: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http://sowf.moi.gov.tw/03new/welfare/dCode01_cn.ht...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作業原則:http://safesex.kcg.gov.tw/violence-cl.doc
至少你是你媽媽的靠山之一 你可以選擇直接就業
分擔家裡的家務
我不認為 社會局 或是 113能給予什麼樣的協助
別忘記了 他們只相信眼前所見到的
非要人都打死了 上新聞 才會介入
與其這樣 你得要辛苦些
找工作 半工半讀
記住 你是 你媽媽的靠山 如果 真的很怕
附近的 警察 都比 113來的有效
或許妳可以打家暴專線113
如果都不行的話
或許說難聽點妳可以叫妳媽跟妳爸離婚吧
為了要保住妳媽不受妳爸的毒打
所以囉 這是下下策
而且離了婚妳一定會跟媽媽的放心好了
因為我以客觀立場來看
加上妳爸爸沒經濟能力
加油
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
制性交」罪,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
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
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一般人認為夫妻之間不構成所謂「強暴」,因為夫妻之間本來
就有為性行為之義務;或認為是給自己的先生、又不是給別人
強暴,反正也沒什麼「損失」。在此我們應認識兩個觀念,第
一,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是女人的貞操,而是女人對
性自主的決定權,所以即便夫妻之間沒有貞操的問題,只要對
方不同意,使用強迫的手段,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第二個觀
念是,就算夫妻之間有為性行為的義務,但如果一方不願意履
行,他方也只能以對方不願意履行敦倫義務為由,以不堪同居
之精神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而不能夠用強暴脅
迫的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進行性行為。「性自主權」是人身的
基本自由,性義務是不可以被強迫履行的。
所以您母親如果感到精神壓力太大,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不
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判決離婚,但在起訴前要先注意蒐
證,例如錄下志明承認施暴的言詞;另外,你父親對你母親的
粗暴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也可透過各地家庭暴力防
治中心尋求協助。
2.你爸跟你媽是夫妻,法律上不能說強暴,畢竟他們還是夫妻,有履行夫妻責任的義務
3.規定上社會局是有這樣的機制,但是小弟個人認為幫助不大,只會更激怒被控的一方,歷年來有多少向社會局求助~但到最後仍是發生不幸的案例,在此也不是要抨擊社會局功能不彰,只是這種家務事,畢竟不是一個制度或機構能完全處理的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