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人遇到以 出勤時數 計算的扣法嗎?
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或是勞基法真的在這塊是模糊空間的?
ANS:
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若為採取月薪制之公司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均應給付薪資,非只有工作日應給付
所以才會有 當月薪水/30日 為扣薪標準之算法
依你公司的算法,是只有算"當月工作時數"
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