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6年普考戶政 民法第三題內容 - 考試
By Faithe
at 2017-09-22T08:07
at 2017-09-22T08:07
Table of Contents
當初考完時有看到大家在討論這題
那時因為自己的答案跟補習班擬答不太一樣所以就不敢上來獻醜
但最後老師給了我30分的分數
代表我應該有寫到他們想看到的答案
剛好原PO寄信來問我這題,那我就憑印象上來分享給大家參考了
----------------------------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這題我一看到的當下就想到以前上高點周律的身分法時她所說的
「爸爸欠兒子錢,兒子亦具有債主身分,遺產分割前必須要先還兒子錢」
並以此概念為核心來回答題目,分述如下:
一、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依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我國現行民法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須先將其生前所欠之債務結清
如有剩餘,其繼承人始得分配遺產
另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本件中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丁20萬元,依民法1148條規定須以其遺產償還之。
又甲另積欠其子乙之30萬元債務,此並非依民法1172條所規定之「扣還」來處理
而係依民法1154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即乙雖為甲之繼承人,於甲死亡後該債務及債權雖同歸屬於乙,
但依民法1154條規定,乙之30萬元債權並不因繼承而混同消滅,
故乙具有債權人之身分。
三、
承前所述,甲對丁有20萬之債務,對乙有30萬之債務,合計共50萬元
須以甲所留下之遺產清償之
而甲之遺產除10萬元外,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於其死亡前1年贈與其女丙之20萬元亦應計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
(※當初在看到1148-1時覺得很困惑,經過高點的蘇律提點後才清楚
總之1148條之1立法目的係防止被繼承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與1173條繼承人間之歸扣並不相同,兩者是分開使用的,不可混淆)
故甲之債權人乙、丁即得對甲之遺產30萬元(10萬加20萬)主張權利
但因甲之遺產30萬元並不足以償還乙、丁共50萬之債務
此時須依民法1159條、第 1162-1條之規定
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本件中,乙與丁對甲之債權各為30萬及20萬,即3比2
甲之遺產僅有30萬元,則乙得分配到18萬元(5分之3)
丁則得分配12萬元(5分之2)
至於不足清償之20萬元部分,依民法1148條有限責任之規定
甲之繼承人不須以自己財產作償還,併此敘明。
四、
本件中甲已喪偶,而依民法1138之規定
乙丙係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本得依1141條規定平均分配甲之遺產
惟甲之遺產已如前述,於清償債務後並無剩餘
故繼承人乙、丙並無法對甲之遺產主張權利。
五、小結
乙同時具有債權人及繼承人之身分,得以債權人身分主張分配甲之18萬遺產
但身為繼承人之部分則無法對遺產主張權利
丙僅為繼承人,對甲之遺產無法主張權利。
丁係債權人,得對甲之遺產主張12萬之分配。
----------------------------------------------
另外說明一下 我當初答題的順序是2→3→1
第三題因為自認知道爭點怎麼寫
所以讓我貪筆花了最多的時間大概35分鐘來答題(我寫滿2面)
雖然拿到第三題的滿分
但反而壓縮到我第一題共40分民總題目的作答時間
我那時看看時間只剩20幾分鐘,最後在打鐘前幾秒才勉強將第一題寫完
總共只寫了一面又幾行而已,所以只拿到比一半高一點的22分
我想這對於考試策略來說是錯誤的
應該將大部分時間都放到分數比重最高的題目才對
希望大家也能多注意一下
--
那時因為自己的答案跟補習班擬答不太一樣所以就不敢上來獻醜
但最後老師給了我30分的分數
代表我應該有寫到他們想看到的答案
剛好原PO寄信來問我這題,那我就憑印象上來分享給大家參考了
----------------------------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這題我一看到的當下就想到以前上高點周律的身分法時她所說的
「爸爸欠兒子錢,兒子亦具有債主身分,遺產分割前必須要先還兒子錢」
並以此概念為核心來回答題目,分述如下:
一、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依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我國現行民法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須先將其生前所欠之債務結清
如有剩餘,其繼承人始得分配遺產
另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本件中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丁20萬元,依民法1148條規定須以其遺產償還之。
又甲另積欠其子乙之30萬元債務,此並非依民法1172條所規定之「扣還」來處理
而係依民法1154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即乙雖為甲之繼承人,於甲死亡後該債務及債權雖同歸屬於乙,
但依民法1154條規定,乙之30萬元債權並不因繼承而混同消滅,
故乙具有債權人之身分。
三、
承前所述,甲對丁有20萬之債務,對乙有30萬之債務,合計共50萬元
須以甲所留下之遺產清償之
而甲之遺產除10萬元外,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於其死亡前1年贈與其女丙之20萬元亦應計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
(※當初在看到1148-1時覺得很困惑,經過高點的蘇律提點後才清楚
總之1148條之1立法目的係防止被繼承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與1173條繼承人間之歸扣並不相同,兩者是分開使用的,不可混淆)
故甲之債權人乙、丁即得對甲之遺產30萬元(10萬加20萬)主張權利
但因甲之遺產30萬元並不足以償還乙、丁共50萬之債務
此時須依民法1159條、第 1162-1條之規定
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本件中,乙與丁對甲之債權各為30萬及20萬,即3比2
甲之遺產僅有30萬元,則乙得分配到18萬元(5分之3)
丁則得分配12萬元(5分之2)
至於不足清償之20萬元部分,依民法1148條有限責任之規定
甲之繼承人不須以自己財產作償還,併此敘明。
四、
本件中甲已喪偶,而依民法1138之規定
乙丙係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本得依1141條規定平均分配甲之遺產
惟甲之遺產已如前述,於清償債務後並無剩餘
故繼承人乙、丙並無法對甲之遺產主張權利。
五、小結
乙同時具有債權人及繼承人之身分,得以債權人身分主張分配甲之18萬遺產
但身為繼承人之部分則無法對遺產主張權利
丙僅為繼承人,對甲之遺產無法主張權利。
丁係債權人,得對甲之遺產主張12萬之分配。
----------------------------------------------
另外說明一下 我當初答題的順序是2→3→1
第三題因為自認知道爭點怎麼寫
所以讓我貪筆花了最多的時間大概35分鐘來答題(我寫滿2面)
雖然拿到第三題的滿分
但反而壓縮到我第一題共40分民總題目的作答時間
我那時看看時間只剩20幾分鐘,最後在打鐘前幾秒才勉強將第一題寫完
總共只寫了一面又幾行而已,所以只拿到比一半高一點的22分
我想這對於考試策略來說是錯誤的
應該將大部分時間都放到分數比重最高的題目才對
希望大家也能多注意一下
--
All Comments
By Linda
at 2017-09-23T12:59
at 2017-09-23T12:59
By Jake
at 2017-09-28T03:53
at 2017-09-28T03:53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9-30T10:04
at 2017-09-30T10:04
By Elvira
at 2017-10-04T09:49
at 2017-10-04T09:49
By Ina
at 2017-10-04T20:22
at 2017-10-04T20:22
By Anonymous
at 2017-10-05T22:11
at 2017-10-05T22:11
By Victoria
at 2017-10-06T10:13
at 2017-10-06T10:13
By Sierra Rose
at 2017-10-11T01:36
at 2017-10-11T01:36
By Frederic
at 2017-10-12T02:55
at 2017-10-12T02:55
By Ida
at 2017-10-13T03:35
at 2017-10-13T03:35
By Necoo
at 2017-10-15T18:31
at 2017-10-15T18:31
By Joseph
at 2017-10-18T16:22
at 2017-10-18T16:22
By Suhail Hany
at 2017-10-19T01:18
at 2017-10-19T01:18
By Edith
at 2017-10-20T18:10
at 2017-10-20T18:10
By Iris
at 2017-10-25T04:57
at 2017-10-25T04:57
By Eden
at 2017-10-26T03:24
at 2017-10-26T03:24
Related Posts
政府會計的馬可老師
By Lydia
at 2017-09-22T08:05
at 2017-09-22T08:05
106年機械工程高普考雙榜心得
By Eartha
at 2017-09-22T07:39
at 2017-09-22T07:39
106 高普考電子工程雙榜心得
By Vanessa
at 2017-09-22T07:34
at 2017-09-22T07:34
第一次行政法讀書方式
By Rachel
at 2017-09-22T02:48
at 2017-09-22T02:48
106年高考法律廉政上榜心得
By Brianna
at 2017-09-22T02:13
at 2017-09-22T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