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6年普考戶政 民法第三題內容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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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考完時有看到大家在討論這題
那時因為自己的答案跟補習班擬答不太一樣所以就不敢上來獻醜
但最後老師給了我30分的分數
代表我應該有寫到他們想看到的答案
剛好原PO寄信來問我這題,那我就憑印象上來分享給大家參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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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這題我一看到的當下就想到以前上高點周律的身分法時她所說的
「爸爸欠兒子錢,兒子亦具有債主身分,遺產分割前必須要先還兒子錢」
並以此概念為核心來回答題目,分述如下:


一、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依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我國現行民法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須先將其生前所欠之債務結清
如有剩餘,其繼承人始得分配遺產

另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本件中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丁20萬元,依民法1148條規定須以其遺產償還之。

又甲另積欠其子乙之30萬元債務,此並非依民法1172條所規定之「扣還」來處理
而係依民法1154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即乙雖為甲之繼承人,於甲死亡後該債務及債權雖同歸屬於乙,
但依民法1154條規定,乙之30萬元債權並不因繼承而混同消滅,
故乙具有債權人之身分。


三、

承前所述,甲對丁有20萬之債務,對乙有30萬之債務,合計共50萬元
須以甲所留下之遺產清償之

而甲之遺產除10萬元外,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於其死亡前1年贈與其女丙之20萬元亦應計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

(※當初在看到1148-1時覺得很困惑,經過高點的蘇律提點後才清楚
總之1148條之1立法目的係防止被繼承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與1173條繼承人間之歸扣並不相同,兩者是分開使用的,不可混淆)


故甲之債權人乙、丁即得對甲之遺產30萬元(10萬加20萬)主張權利
但因甲之遺產30萬元並不足以償還乙、丁共50萬之債務
此時須依民法1159條、第 1162-1條之規定
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本件中,乙與丁對甲之債權各為30萬及20萬,即3比2
甲之遺產僅有30萬元,則乙得分配到18萬元(5分之3)
丁則得分配12萬元(5分之2)

至於不足清償之20萬元部分,依民法1148條有限責任之規定
甲之繼承人不須以自己財產作償還,併此敘明。


四、

本件中甲已喪偶,而依民法1138之規定
乙丙係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本得依1141條規定平均分配甲之遺產
惟甲之遺產已如前述,於清償債務後並無剩餘
故繼承人乙、丙並無法對甲之遺產主張權利。


五、小結

乙同時具有債權人及繼承人之身分,得以債權人身分主張分配甲之18萬遺產
但身為繼承人之部分則無法對遺產主張權利

丙僅為繼承人,對甲之遺產無法主張權利。

丁係債權人,得對甲之遺產主張12萬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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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說明一下 我當初答題的順序是2→3→1
第三題因為自認知道爭點怎麼寫
所以讓我貪筆花了最多的時間大概35分鐘來答題(我寫滿2面)

雖然拿到第三題的滿分
但反而壓縮到我第一題共40分民總題目的作答時間
我那時看看時間只剩20幾分鐘,最後在打鐘前幾秒才勉強將第一題寫完
總共只寫了一面又幾行而已,所以只拿到比一半高一點的22分


我想這對於考試策略來說是錯誤的
應該將大部分時間都放到分數比重最高的題目才對
希望大家也能多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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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7-09-23
推分享~這題能30不容易喔
Jake avatarJake2017-09-28
推~解的非常仔細!謝謝分享!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09-30
請問樓上的心得文呢?(敲碗)
Elvira avatarElvira2017-10-04
Z大,碗要留著吃飯用,可別敲破了~~XD
Ina avatarIna2017-10-04
推!謝謝分享!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10-05
寫到第三題,發現不知道再寫什麼想重來的時候剩沒幾
分鐘。
所以時間分配真的很重要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10-06
但甲死亡後實際留下財產的是10萬元 那依比例乙丁實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10-11
際上得分別分配6萬元和4萬元吧?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10-12
不只10萬 我在內文有提到甲死前1年贈予丙女的20萬依1148
之1條要視同甲所有遺產的一部分而以30萬來償債 可能會
有人誤以為嫁妝20萬還會涉及歸扣 不過本題跟1173無關了
因為還債都不夠 根本無法談到繼承 就用1148之1處理就好
Ida avatarIda2017-10-13
所以丙女必須把她收的20萬吐出來還給乙丁
Necoo avatarNecoo2017-10-15
可是丙係因結婚而取得20萬,為什麼不能用歸扣呢?
Joseph avatarJoseph2017-10-18
樓上 丙女情形適用歸扣且其受贈與價額大於其應繼分
故不得再受分配 但本題同樣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 目
的是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益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10-19
請問本題是不是不適用第1153條第2項來解?
Edith avatarEdith2017-10-20
感謝s大分享~原po在此感謝你QQQQ
Iris avatarIris2017-10-25
謝謝 解說得很詳細
Eden avatarEden2017-10-26
謝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