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共犯脫離與中止犯的適用順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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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3-08-28T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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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我的看法供您參考(我想您誤解老師的說法了,因為我也在場)。

當兩個概念同屬於一個階層時,確實必須先討論法律明定之事項,如無才再檢驗法無
明定之事項,例如同屬阻卻違法事由,必須審查法定阻卻事由再先,超法定阻卻事由
在後。

然而共同正犯的脫離與中止顯然不是屬於同一個階層的概念。

脫離是行為人提供犯罪貢獻而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在先,卻於嗣後全面撤回犯罪貢
獻,導致原本所創造的風險被解消而無由實現,縱使其他共同正犯繼續使犯罪達成既
遂,該既遂結果也不能歸責於脫離者。因此共同正犯的脫離是歸責被阻斷的形態之一
,定位於與法益侵害有關係的構成要件階層。當共同正犯成功脫離而使客觀構成要件
不該當,但脫離者主觀上具備犯罪故意,客觀上又因直接交互歸責原則而該當著手,
將該當未遂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中止依據通說採取的刑事政策理論,乃定位於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均無
關係的其他刑罰要件階層,必須在確認未遂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後,
方有討論空間。倘若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係成立故意既遂犯,也沒有討論中止未遂的
餘地了。

綜上所述,審查順序上應於構成要件階層(第一階層)討論脫離,確認未遂犯構成要
件該當後,緊接著審查違法性(第二階層)與罪責(第三階層),最後於其他刑罰要
件(第四階層)討論中止未遂問題。

看到推文中有人說不用懷疑,並無條件地拒斥他人見解,恐怕不是恰當地學習方法。

小小想法整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 引述《pigy98781 (LeoHsu)》之銘言:
: 先前聽撲馬師的說法,共犯脫離必須要在中止和準中止都不能用的時候,才討論共犯
: 脫離。但是今天上高點易台大總復習,老師卻說共犯脫離要先討論,無法脫離時,再
: 看有沒有26、27條的適用。
: 所以共犯脫離到底要先討論還是最後討論阿? 請刑法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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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3-09-01T03:43
刑法國考上(不是法研所)一套體系用到底本來就比較
恰當,不然深究a師b師的體系架構理論是困擾自己而已
謹個人淺見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3-09-03T08:49
然後撲師的架構就是那套圖 圖劃在哪就是哪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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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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