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文之前先讓我抱怨一下,
本來手機已經在本篇推文了很大一段,
結果一送出去就當機,在在證明要回重要
性長篇的時候最好還是要特別開個電腦打鍵盤
才是保險上策。
言歸正傳,先謝謝各位先進指教,
我想我沒有要刻意排斥誰的理論,
只是自己經驗上就曾經發生刑法討論時,深究A師B師對同一
問題的解釋造成自己無窮盡困擾的結果。
所以我很務實地建議,國考上,就堅持一派用到底就好。
回來討論共犯脫離,
比較過幾位老師,個人很愚鈍的淺見,脫離理論太過百家爭鳴,
就用你可以一貫體系也跟老師本人求證過,國考答得出的就好。
那回到三階論上面,如果要說共犯脫離是因為斬斷消解了共犯之間
原有的物理與心理兩道因果支配力,從而我們可以認定原有的共犯
行為對正犯行為已經欠缺影響力,所以不必與正犯之間同責進退,
僅就因果影響力切斷前的行為負責,且因法無明文故多在中止無法
成立時,考卷上才會出場。
所以脫離理論是考卷上已經確立結論後,話鋒一轉提出的理論,
兩三行裡面敘述倘依此理論,則行為人僅需負未遂之責,那一旦
可成立未遂,中止就再度可能被適用,有效減輕之。
假設因為這樣要放在TB討論,學理上我哪敢說不對~~~
但是個人以為用撲馬體系思考寫題的同學,
架構思考上不太會往這方向去,考卷上更不會這樣論述。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