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可不可以po在這裡
如果不行就自刪.....
我的問題是,大家的加班時數都怎麼計算?
譬如說:我應該5:30就可以下班
但因工作未完成所以做到6:30才下班
以為加班時數就是1小時
但人事說,因為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
所以我的加班要從6:00開始計算
然後公司內規又規定加班最少要滿60分鐘
就變成不算加班......
我覺得很奇怪的是,勞基法的規定應該不是這樣適用
明明我就是連續上班,為何要扣除?
我們公司是新成立的,人事說以前他在別的公司也都是這樣運作
請問大家的公司也是這樣嗎?
然後有聽說一直報加班,主管的觀感會不好
所以就算超時下班,也都不報加班
大家的作法呢?
謝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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