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在試用期間工作中受傷,雇主須付那些義務?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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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新進員工,上了2天班就開使請病假說胃不舒服,10天後有來上班,因為我們須要有經驗的人才,所以本想試用期過後就不再聘用,沒想到就第二天就應為他沒經驗,腳就受傷腳盤骨頭劣須上石膏,醫生說復原須2個月,請問懂得勞保法令歸章的大大,有沒有勞雇雙方都不傷和氣的解決辦法,因為他真的不適用,我們工作屬性是爬上爬下他體重超重且動作遲頓,這次傷到腳下次可能連命都不保,公司有勞保跟團險所以員工都有保障,老員工有經驗工作的安全自我保護的很好,顯少發生人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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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2-01-06
wan******版大你好...問題...勞工發生職災,但因其不適用,有沒有勞雇雙方都不傷和氣的解決辦法.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勞工職災期間不得解雇勞工.......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雇主為勞工投保之意外險或團體保險,如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部負擔者,保險給付可以全部抵充職�
Lily avatarLily2012-01-06

可以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