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地法104條和34條之1發生競合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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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在下的老媽於下個禮拜即將要去考公務人員升等考
這幾天在讀書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大幫忙解惑

關於土地法104條 和 34條之1 優先購買權 發生競合時
是以104條為優先
但需要附帶土地上有建物才能成立嗎?

由於問題內容為老媽轉述, 在下本身對土地法也沒有什麼涉獵
敘述內容若不完整還請見諒><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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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5-11-07
有實務見解認為104>34之1
Rachel avatarRachel2015-11-15
你說的那是附帶條件有形成權啦.........
Linda avatarLinda2015-11-20
可以拍個照片讓我看看嗎?
Doris avatarDoris2015-11-22
不太清楚你的問題,但65年台上字第530號判例或許可以看
一下
Carol avatarCarol2015-11-24
謝謝大家熱心幫忙, 我已先傳給我老媽看看^^
Steve avatarSteve2015-11-27
http://i.imgur.com/j8Q1uyG.jpg 幫補樓上的判例 但
我覺得這題不太適用?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12-01
給你關鍵字 最高法院68年第5次民庭決議三 土地法34-
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 司法院69廳民一字第0250號
Donna avatarDonna2015-12-05
樓樓上判例應該是"旨在房屋與基地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
濟上效用"
Thomas avatarThomas2015-12-06
考量其立法目的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