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8-10款之居留性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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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請問有人知道就業服務法
第46條8-10款(漁工,家庭幫傭, 基礎建設勞工)之停/居留性質嗎?

移民法第23條關就服法46條第一項外國人申請居留之要件,
只對1-7款及11款的外國人做規定, 而8-10款只有看到限制其配偶的規定,

所以, 8-10款的的性質是甚麼呢? 我想不會是停留吧...否則每半年就要出去一次了
所以我猜是居留, 但依據是哪一條款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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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3-04-01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Jack avatarJack2013-04-03
1.居留,外勞若持有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4-08
站才會核發居留證。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4-09
就服法第52條,此類外國人許可時間最長為3年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4-12
6個月以上就是居留了 回到定義就不會有疑問了
Hedy avatarHedy2013-04-14
感謝回應,當初這裡有問題是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只對就服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4-18
法46條第一項1-7款及第11款給予申請居留證 (移民法第26
Sandy avatarSandy2013-04-21
條參照), 而對於8-10款卻沒有規範因此有這樣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