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作10天,離職需要預告及交接嗎? - 工作
By Caroline
at 2013-07-27T00:00
at 2013-07-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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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真的很氣才會上來發問,還請懂得勞基法這塊的朋友幫個忙。
我上禮拜一(7/15)進入一間小公司當行政,老闆面試時和藹可親,也有跟我說一個禮拜要支援倉庫2次,但是因為我是女生,所以就只是去搬個一兩箱書回來就好。
誰知道第一天上班就被大轉變的老闆嚇到,她對資深員工的態度簡直就是霸凌。
倉庫也完全不像她說的只是支援,而是要用油壓車搬整個棧板的書和管理倉庫等等。
(就等於我要兼行政跟倉管,還有大陸辦公室員工<--因為大陸員工也都跑光)
因為我是個很容易緊張的人,進去工作沒幾天,身體就開始嚴重不舒服(真的被老闆惡劣的態度嚇到,發生很多事也聽了很多前車之鑑),已經開始出現情緒崩潰的現象。等我確定想辭職,跟我交接的人只剩兩天(她只交接8天),我就想說我盡量學,然後再幫忙交接2個禮拜左右,不支薪也無所謂。
結果昨晚寫了離職信,也表明我是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且可以幫忙交接。
老闆回信把我罵了一頓,一直強調跟我交接的人在跟我交接時都沒在工作(其實有),
那她支付前一個人的薪水都白花了,(所以交接不算在工作???)
還說我讓前一個人寶貴的一手經驗只交接給我。
看完她的信,我真的很難過,也很怕就算我無薪交接她也會在大家面前一直羞辱我,
所以想請問我才作10天(2周),應該不需要預告也不需要交接,只要表達我只作到昨天這樣就可以了吧?因為勞基法都寫3個月以上才要預告...
當然我什麼事情作到哪我會整理出來寄回公司,但是我就是不想再遇到老闆了。
主題: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答案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老實說,真的很難過,我從來沒作過這種不交接就離職的事,但是真的受不了,也不想像其他同事一樣明明沒作錯事還在大家面前被罵哭,還請大家幫幫我......,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感謝星野Easy,我沒有想過薪水的問題,給不給都無所謂,我擔心的是老闆會不會拿我沒交接這點來告我之類的....QQ
關於這點可以補充一下嗎??
我有查一下,交接指的是「未了殘務的交代」,雇主要求離職勞工必須要把「事情做完」、「新人教會」等等才可以走或才算交接完成,都已遠超過離職交接的範疇,勞工無遵守義務。
所以我只要把我目前什麼事情作到哪裡的進度整理給老闆,應該就算是交接了吧?
說真的,我自己一個人上工也才2天...實在不知道該交接什麼...
感謝你唷!!!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王哥:)
其實我爸爸也是叫我去買存證信函,然後去大醫院看病當證據之類的。
只是我不想把事情弄得這麼糟,又很怕老闆會反過來傷害我。
我一直是奉行人性本善的,在這裡真的完全被顛覆= =|||
感謝您喔!我還是留下一些證據保護自己好了!
真心感謝兩位!要不然我這幾天都快煩惱死了QQ
我上禮拜一(7/15)進入一間小公司當行政,老闆面試時和藹可親,也有跟我說一個禮拜要支援倉庫2次,但是因為我是女生,所以就只是去搬個一兩箱書回來就好。
誰知道第一天上班就被大轉變的老闆嚇到,她對資深員工的態度簡直就是霸凌。
倉庫也完全不像她說的只是支援,而是要用油壓車搬整個棧板的書和管理倉庫等等。
(就等於我要兼行政跟倉管,還有大陸辦公室員工<--因為大陸員工也都跑光)
因為我是個很容易緊張的人,進去工作沒幾天,身體就開始嚴重不舒服(真的被老闆惡劣的態度嚇到,發生很多事也聽了很多前車之鑑),已經開始出現情緒崩潰的現象。等我確定想辭職,跟我交接的人只剩兩天(她只交接8天),我就想說我盡量學,然後再幫忙交接2個禮拜左右,不支薪也無所謂。
結果昨晚寫了離職信,也表明我是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且可以幫忙交接。
老闆回信把我罵了一頓,一直強調跟我交接的人在跟我交接時都沒在工作(其實有),
那她支付前一個人的薪水都白花了,(所以交接不算在工作???)
還說我讓前一個人寶貴的一手經驗只交接給我。
看完她的信,我真的很難過,也很怕就算我無薪交接她也會在大家面前一直羞辱我,
所以想請問我才作10天(2周),應該不需要預告也不需要交接,只要表達我只作到昨天這樣就可以了吧?因為勞基法都寫3個月以上才要預告...
當然我什麼事情作到哪我會整理出來寄回公司,但是我就是不想再遇到老闆了。
主題: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答案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老實說,真的很難過,我從來沒作過這種不交接就離職的事,但是真的受不了,也不想像其他同事一樣明明沒作錯事還在大家面前被罵哭,還請大家幫幫我......,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感謝星野Easy,我沒有想過薪水的問題,給不給都無所謂,我擔心的是老闆會不會拿我沒交接這點來告我之類的....QQ
關於這點可以補充一下嗎??
我有查一下,交接指的是「未了殘務的交代」,雇主要求離職勞工必須要把「事情做完」、「新人教會」等等才可以走或才算交接完成,都已遠超過離職交接的範疇,勞工無遵守義務。
所以我只要把我目前什麼事情作到哪裡的進度整理給老闆,應該就算是交接了吧?
說真的,我自己一個人上工也才2天...實在不知道該交接什麼...
感謝你唷!!!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王哥:)
其實我爸爸也是叫我去買存證信函,然後去大醫院看病當證據之類的。
只是我不想把事情弄得這麼糟,又很怕老闆會反過來傷害我。
我一直是奉行人性本善的,在這裡真的完全被顛覆= =|||
感謝您喔!我還是留下一些證據保護自己好了!
真心感謝兩位!要不然我這幾天都快煩惱死了QQ
All Comments
By Edward Lewis
at 2013-07-30T04:13
at 2013-07-30T04:13
如果資方不願意支付薪水,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建議在申訴之前要先收集好能夠證明在此公司工作的證據
否則有許多公司,裝傻不認帳,也會變得勞工局也無法處理
By Hamiltion
at 2013-07-29T07:14
at 2013-07-29T07:1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ㄖ起,三十ㄖ內為之
參考上述規定,用存證信函方式,向僱主宣告解除契約,並將職務交接事項一併附上,並責令僱主給付工資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勞雇各一份,郵局會留存一份,是未來訴訟憑證。工作時間不長,當然薪資及資遣費都很少,提出申告,目的在宣示勞工懂法,不惜與雇主對簿公堂,讓他不再亂開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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