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底子不是很好,想請問一下大家
步驟一 期末提列呆帳
借:呆帳損失 (費損+,權益-)
貸:備抵呆帳 (資產-)
步驟二 實際發生呆帳
借:備抵呆帳 (資產+)
貸:應收帳款 (資產-)
步驟三 當客戶財務狀好轉可以付錢時,收回已沖銷呆帳
借:應收帳款 (資產+)
貸:備抵呆帳 (資產-)
借:現 金 (資產+)
貸:應收帳款 (資產-)
我的問題在步驟三的做法,為什麼客戶可以還錢了,權益卻沒有增加,總資產也沒增加
?
上網查資料,發現有這句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49條:已沖銷之呆帳再度收回時,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分錄為:
借:現 金 (資產+)
貸:其他收入 (收益+,權益增加)......這個做法和我的想法比較類似
請問大家,這兩種作法都是正確的嗎?如果是的話,對權益的影響怎會不一致呢?
還是後者的作法是舊的版本??
敘述不周請見諒~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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