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問卷題目,我想募集許多人的意見。
請各位幫我看看這繁瑣的法律題目,且說出自己得見解。
台北市政府為市民交通的方便,在市區於及林邊籌建捷運系統及公共汽車路線營運。
依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成立大眾捷運及客運公司,公司股份則由市政府持有。
公司成立後,市政府指示公司董事長擬定捷運及公車營運規則及票訂辦法。
其中
有關營運規定如下:
(1) 乘客對捷運、公車的安全秩序或對其他乘客有危害之虞者,不准搭乘。
喝酒醉者(醉漢)亦同。§3
(2) 乘客於查票時有下列情形者,應加倍補票:
A.為買車票的乘客。
B.買票乘客,於查票時未出示有效車票者。§9
有關票價訂定辦法有如下規定:
(1)下列乘客可購買優惠票:
A.設籍在台北市的學生,但私立學校除外。
B.本捷運、客運公司服務人員。
(2)飛射本及本市的外地乘客須購買加價車票
請問上述規定有無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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