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金融資產轉讓的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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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下

南海公司有一筆八年期、利率10%之應收款項3,000,000,於X1月2日
將本金之90%及利率8%之利息予以出售,得款$2,700,000,應收款項
保留部分之公平價值為$300,000。南海公司將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依
合約規定以未出售利息作為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公平價值為$270,000
。另取得自對方手中購回類似應收款項(可隨時於市場取得)之選擇權
,其公平價值為$210,000,並承擔再買回逾期應收款項之有限追索權
,其公平價值為$280,000,試做分錄。

答案:

現金 2,700,000
買回選擇權 210,000
應收款項 2,465,625
追索權負債 280,000
處分資產利益 164,375

其中 應收帳款= 3,000,000*2,630,000/2,630,000+300,000+270,000
= 2,465,625

因為轉讓為部分,根據課本,應按照出售部分與保留部分公平價值比例分攤。

我的疑問是
為什麼應收款項的公平價值分攤部分是2,630,000
而不是 3,000,000/1.1*90% =2,454,545

因為本題之上一題為完全轉讓
他的應收款項公平價值就是用應收帳款除以利率得出
因此我百思不得其解
請知道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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