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殘障津貼要有什麼資格才能領取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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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09-0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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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本身是一位身障人士,領有極重度的殘障證明,而如今我想申請殘障補助,但是我是住在台北縣市,聽說台北縣市不能光有殘障手冊就可以領錢,好像還要是中低收入戶才行,但我現在戶口是和姊姊兩人,我本身有在打工,姊姊也有正當工作,那請問是否就不能領?,如果我要領台北縣的4000塊,又需要什麼條件呢?因為我媽媽之前有去問過,他說要連我爸爸媽媽也要一起算進來才可以,請問真的是這樣嗎?麻煩知道的人可以給我一個答案,謝謝^^"
Update:
我目前是自己一人在外面租房子,沒有和我母親及姊姊同住,並且我母親與父親目前是分居的情形(未離婚),所以應該不用算我父親及姊姊一起的吧?不過我還是會去問我們我們里長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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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09-02-24T18:10
首先住在台北縣,關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申請資格如下:
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中低收入戶之標準。 中低收入戶之標準:
(1)家庭平均月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96年度為23,773元)。

(2)全家人口存款及投資額:第一人不得超過200萬元,戶內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5萬元,存款額以年利息推算(96年度:1.79%)推算。

(3)不動產現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2.除特殊原因無籍在人不在及出境情形。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4.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身心障礙者或家屬備齊資料後至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經公所初審、縣府核准後依其申請時間(每月15日前申請者自當月核撥,16日後申請者自次月核撥)於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撥至身障者之郵局帳戶。補助標準為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每人每月核撥7,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撥4,000元,中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每人每月核撥4,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撥3,000元。
首先您可以去請問您的里長或里幹事,到底要不要把您的父母算在內,只要您的戶口沒有和父母在一起,我所認知的是不用,但是還是去問一下比較好,記得要強調戶口不在一起這件事,即使父母也要列入計算,中低收入不見得不能過。
首先要知道您全戶的財產有沒有符合,要先去申請全戶的財產清單,已領身份證的人,要附上身份證、印章,未領身份證的孩子要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是戶籍謄本,至當地的稅捐稽徵所,先告訴服務志工要申請中低收入證明的財產清單,他們就會拿申請表格給您填寫,讓您順利辦理。
所以您如果要算到您的父母,你就要帶你和父母、姊姊的身份證、印章,辦理財產清單,綠色底的紙上會列出所有申請人的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
所有的收入都是看之前的報稅資料的,所以今年5月還沒到,還沒有報去年的稅,請申請到的財產清單會是前年的。
在謀生能力範圍中,65歲以上才算無謀生能力,如果您的父母未滿65歲,那他們的收入即使在稅籍單位是沒有顯示有收入,但是在算中低收入時,要算最低薪資收入,但是您本身是重度殘障,算是無謀生能力,不會算到您的收入,所以不管您會不會算家庭平均月收入,只要存款和不動產是合格的,就去給他申請看看,申請又不用手續費。
至於不動產部分是算公告現值,不是市價,所以都蠻好過關的的
有了全戶人口的財稅清單後之後向找村(里)幹事或親自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填寫申請書,申請時要有申請人印章(您本人的印章)、全戶人口的財稅清單、全戶戶籍謄本(是全戶喔!在戶政單位申請戶籍謄本好了以後,記得翻過來看一下,背面要有「本全部謄本與戶籍登記資料無異」這句,萬一是部分謄本,到了審查單位,可不會過關。)以及殘障手冊影本辦理。
您的姊姊按理和您不是撫養關係人,在審核時應該不會列入計算。
審核過後萬一沒有通過,他們會給公文告訴您沒有過關的原因,如果過了,以後每年九月政府會審核一次,就不用這麼麻煩了,只要準備殘障手冊影本,如果有人口異動,才要再附上戶籍謄本。
2009-02-25 01:30:50 補充:
關於人口計算,要更正一下
我爬了內政部的文: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照理來說,您父母、同戶籍的姊姊都會一併列入計算。
2009-02-25 14:54:22 補充:
因為您是申請每月生活補助,所以申請時還要附上郵局存摺影本,以便補助款發放。
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清單文件,千萬不要跑國稅局申請,雖然全國稅籍資料都有連線,但是當地的各分局稽徵所離您最近,稽徵所就是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地方,稽徵所常辦這個項目,你一說要申請中低收入,志工馬上就知道要怎麼弄,我老公跑過國稅局,國稅局辦遺產稅比較多,根本聽不懂要查的是什麼樣的財產清單,給了我老公一份財產清單沒錯,但是是沒有證明作用的文件...,國稅局又比較遠,還辦不成。簡直是給氣到了。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9-02-28T18:52
你可以去看看,可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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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9-02-27T15:02

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
臺北市政府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特訂定本須知。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身心障礙津貼申請流程下載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間起算。
申請手續: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無戶口名簿者,得以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替代。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委託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但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或禁治產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各乙份)。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儲金帳戶內。
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若經重新鑑定障礙事實變更者,其給付額度自重新鑑定結果之當月起調整,其金額如下:
身心障
礙程度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重度
年 齡
未滿60歲
60歲以上
未滿50歲
50歲以上
未滿40歲
40歲以上
未滿20歲
20歲以上

金 額
1,000
2,000
甲類:2,000
乙類:3,000
甲類:3,000
乙類:4,000
甲類:3,000
乙類:4,000
甲類:4,000
乙類:5,000
5,000
6,000
本款所稱甲類身心障礙者,指視覺、聽覺、平衡機能、語言機能、肢體、顏面損傷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指智能、多重障礙(不包括聽、語障合併)、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罕見疾病及其他先天缺陷(如:染色體異常、代謝異常等)之身心障礙者。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頑性癲癇身心障礙者比照輕度者標準發給。
停發與追繳: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由社會局停止發給本津貼。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因案入獄服刑。
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喪失申領資格。
身心障礙者溢領本津貼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申請或領取本津貼,經查有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逾六個月情事者,應於有實際居住本市或入境之事實起,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支應。
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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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殘障津貼,是依據戶籍地來申請的,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有義務提供相關福利,來讓身心障礙者申請,相對的身心障礙者,也應該提供資料,讓縣市政府作審查‧而殘障津貼是每一年,大約9-10月,縣市政府就會發出通知單複查(村、里、鄰長會通知),並請目前符合請領殘障津貼的人,提供戶籍資料,如果遷移戶籍,就要重新向新的戶籍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而規定時間內,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則下一年度殘障津貼,就會取消‧其它資格的津貼補助,也是每年一度複查‧PS:如果沒有遷移戶籍,每一年都要資格複查,而不是申請‧如果資格因為財產、收入、存款等原因被取消,需要再提供相關証明,請縣市政府再複查確認‧如果確定被取消資格,就要再下一年度申請‧因為每一年度收入資料,可能會有所變動‧
希望可以讓你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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