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歸扣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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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一子戊,甲因乙之營業給與60萬。乙先於甲死亡。甲死
亡時遺產180萬,則遺產分割時,原則上,戊可得?
答案:20萬 (99年普考選擇題)

請問~
營業要算入歸扣,那如果這題是申論題,答案也是20萬嗎?
戊可以主張本位繼承60萬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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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5-05-23
繼承人為乙丙丁,生前特種贈與歸扣後,各1/3(80萬),丙
丁各拿走80萬,遺產剩20萬,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戊代位
繼承20萬;除非均無前順序繼承人,戊不得本位繼承。
James avatarJames2015-05-27
申論題可採林鈺雄老師的區分說,視受特種贈與者受贈
當下是否為代位繼承人。
Thomas avatarThomas2015-05-29
抱歉抱歉,我好像搞錯題目回答,請無視我的答案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06-01
更正一下我的回答,戊是不得請求本位繼承60萬
Dinah avatarDinah2015-06-04
原因1.被繼承人之意思不應因被代位人之死亡而變更。
Hedda avatarHedda2015-06-05
2.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公平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06-08
戊只能代位繼承,因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有繼承人
Eden avatarEden2015-06-10
林秀雄吧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6-14
淋浴雄跨領域深入民法XD
Isla avatarIsla2015-06-15
樓上推xdd 猛然一看才走驚覺嘴角失守了哈哈
Quanna avatarQuanna2015-06-20
科科,我打錯囉,sorry,回答題目會緊張
Irma avatarIrma2015-06-23
代位是代替被代位人原有的繼承資格,所以代位人不會影響原有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06-25
繼承結果,以被代位人的角度去答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