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目前政府補助的就業方案? - 就業
By Tracy
at 2009-05-28T00:00
at 2009-05-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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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目前政府有補助的就業方案有哪些?
就是公司任用哪些資格的人
可以獲准申請到補貼資金,金額又是多少?
如果公司任用了這些人員
那該人員在公司任用時需要簽什麼文件
或是給公司什麼資料,這樣公司才能去申請補助嗎?
就是公司任用哪些資格的人
可以獲准申請到補貼資金,金額又是多少?
如果公司任用了這些人員
那該人員在公司任用時需要簽什麼文件
或是給公司什麼資料,這樣公司才能去申請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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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09-05-28T14:33
at 2009-05-28T14:33
(一)全國各企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
(二)優先實習機構:以簽署愛心企業宣言之企業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企業為優先。但學校媒介實習員至現有配合企業之總數以不超過50%為原則。
(三)實習機構需檢附證件:
1.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2.非公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申請設立,需檢附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如私立醫療機構或醫療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3.非公立護理機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需檢附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理機構。
4.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5.私立托兒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私立托兒所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僱用人數:
(一)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機構員工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的30%為原則;員工數未達10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
(二)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335名為原則,惟如該實習機構提出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得增加核予同比例(具體留用人數除以申請人數)之實習員名額;又如各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教育部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期程,將此類名額調整至其他需求學校辦理,並開放此類機構及其他實習機構申請。
配合事項:
配合計畫執行期間,實習機構原聘員工及實習員(含部分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餘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計畫執行:
經教育部核准後,學校應辦理:
(一)簽訂合作契約: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
2.輔導機制:(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3.實習員成效考核:(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惟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4.支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
5.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6.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二)成立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三)辦理畢業生及實習機構之媒介作業
1.每位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以1次為原則,並須與實習機構簽訂「定期契約」,實習期程為期1年。
2.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或非因實習員表現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而受解僱者,學校得轉介實習員至另一實習機構實習,但總期程合計最長仍以1年為限。
(四)實習機構訪視作業:學校應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
申請補助:
(一)經費編列原則:
1.實習員每名月薪以約2萬6,190元計,含本薪2萬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
2.學校得編列教育部補助本計畫總額之1.5%,作為推動業務所需之費用(含學校輔導教師交通費及作業費用等,實報實銷)。
3.學校為推動本業務所需人力,可由「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8-大專校院教學、職涯輔導及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案支援。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分2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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