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研究助理如何轉行服務業? - 職涯
By Brianna
at 2012-12-28T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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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nker2008 (無)》之銘言:
各位板友們好:
小妹今年34歲,長期在國立中央研究院擔任研究助理達十年之久,
去年因為生病被解職,就此陷入長期失業的深淵。
由於社會經驗不足,不知道要拿非自願離職書,
而是給公司簽了自願離職書,
無法請領失業救濟金。
我想改行做服務業,但是寫履歷表時交代過去的工作經驗,是長長的一串研究助理經驗,
投104,服務業都不要我,我該怎麼辦,以突破失業的困境呢?
期望板友能指點小妹一二,謝謝!
注意看最下面那個銓敘部公文,講的是"公務人員",
指的是高普初特考進去的,也就是真正的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狹義(最嚴格)之界定,
也就是要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如果你不是最狹義的公務員,應該是用院內各單位的殘障人士配額讓你任職。
一般公家機關會任用一些約聘雇是殘障人士,其中也包含"精障"。
========================================================================
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部法三字第0993296402號
現任或擬任公務人員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
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精神病,涉及臨床精神醫學之專業,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
個案認定,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並由精神科專科
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者,則非屬上開
任用法規定之精神病。但因病情變化或加重,而有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
法)第6條或第7條所定因身心障礙或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之情形者,應依退休
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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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們好:
小妹今年34歲,長期在國立中央研究院擔任研究助理達十年之久,
去年因為生病被解職,就此陷入長期失業的深淵。
由於社會經驗不足,不知道要拿非自願離職書,
而是給公司簽了自願離職書,
無法請領失業救濟金。
我想改行做服務業,但是寫履歷表時交代過去的工作經驗,是長長的一串研究助理經驗,
投104,服務業都不要我,我該怎麼辦,以突破失業的困境呢?
期望板友能指點小妹一二,謝謝!
→ DingLey:因為生病就解雇你 這種可以提告的嘛! 告啊 反正勝訴機率高 12/28 18:36
→ DingLey:國家給你提訴訟的機會你要懂得善用啊 12/28 18:36
→ DingLey:不是因為多大不了的理由就解雇一個員工 這種肯定是雇主 12/28 18:37
→ DingLey:在法律上理虧的呀 12/28 18:37
→ DingLey:就算你得的是AIDS也不能解雇你 12/28 18:38
→ Thinker2008:病情算嚴重型,我得的是精神病。 12/28 19:22
→ Thinker2008:國家公務員有一項就是不能任用精神病者。 12/28 19:23
注意看最下面那個銓敘部公文,講的是"公務人員",
指的是高普初特考進去的,也就是真正的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狹義(最嚴格)之界定,
也就是要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如果你不是最狹義的公務員,應該是用院內各單位的殘障人士配額讓你任職。
一般公家機關會任用一些約聘雇是殘障人士,其中也包含"精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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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部法三字第0993296402號
現任或擬任公務人員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
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精神病,涉及臨床精神醫學之專業,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
個案認定,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並由精神科專科
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者,則非屬上開
任用法規定之精神病。但因病情變化或加重,而有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
法)第6條或第7條所定因身心障礙或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之情形者,應依退休
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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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2-12-30T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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