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研究助理適用勞基法?? - 工作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9-04-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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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些法律高手
關於研究助理的一些權益問題
1.研究助理是幾時開始納入勞基法保障??
學校強迫要線上簽到
規定兩週內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
(可是實際的工作情形還是可能超時)
學校有選舉勞資代表的動作 卻沒有事前告知
請問有了勞資代表 可以為我們爭取什麼權益
2. 研究助理如果適用勞基法
那麼五月一日勞動節究竟有沒有放假
醫院和學校是沒有放假 那麼助理們可以放嗎?
3. 如果我在計畫主持人同意之下
將週五下午的上班時數挪移至週六早上
是否可以算是正常上班時數?
學校給我回覆是不可以
也不能算加班 因為會超過時數
學校強迫規定 照公務員上班時數簽到
實際上助理的實驗工作是多變而彈性的
在總時數不超過的前提下

請問學校是否有權力 強迫於既定的時間工作
或是硬性規定上班起迄時間

以上一些疑問
還請熟悉法律的高手們解答囉~
已更新項目:
我不是學生, 我是正職的研究助理, 而且也不是第一次從事研究助理工作
你給的研究助理概念, 我們都已詳知....
納入勞基法, 應該是今年的事情, 我想知道明確的條文寫著研究助理納入以及日期
你說的簽約開始 , 指的是勞動契約生效日期, 跟研究助理這個工作性質納入勞基法保障是兩回事....
2 個已更新項目:
最近校方開始用 "適用勞基法規定"的理由, 來要求配合上述所說的那些.... 造成許多的助理出現反彈意見
主要我覺得是學校的規範沒有說得很明確 , 讓我們覺得完全搞不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為何.... 只說要我們自己去參照勞基法規定
我只是單純的想知道 , 究竟目前勞基法對於研究助理的保障有哪些
哪些我們可以主張, 哪些必須遵守... 不希望只是盲目的隨從學校做的規定
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謝謝小豬的寶貴意見提供
3 個已更新項目:
根據去詢問校方得到的答覆是
4 個已更新項目: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工時規定略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目前本校每二周工時為八十小時,係調移5月1日勞動節等應休假日於平日,故本校研究助理同所有適用勞動基法之約用工作人員5月1 日並無放假
5 個已更新項目:
今天是勞動節
一樣為研究助理的同事不知道學校的規定 就自動放假了
另外 管理我們實驗室(在醫院裡面) 的管理員 也放假了

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05-02T09:19
研究助理這個職位,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你要知道的,
他等同於約聘人員,所以有些情況你不能以正職的來想。
關於你的問題
1.研究助理是幾時開始納入勞基法保障??
Ans:只要合約關係訂定後,雇主投保勞健保後即開始生效。

2.學校強迫要線上簽到
規定兩週內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
(可是實際的工作情形還是可能超時)
Ans:其實這是合理的,因為你不是full time job,所以一定是以兼任或臨時的方式給薪,這在政府計畫的單位的規定,一個月報支不能超過24天,換算一下,你們學要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因為即使是正職的,一天八小時*5天,一星期也才40小時呢!
3.學校有選舉勞資代表的動作 卻沒有事前告知
請問有了勞資代表 可以為我們爭取什麼權益

Ans: 勞資代表這就我認知通常都給院內正職參與,可能有公告,但沒有讓全部知悉。 有了勞資代表就可以反應勞工的意見啊,但通常學校單位是不可能太強烈的, 這跟你覺得的’’爭取’’權益(這屬於工會),有落差的,因為學校不是屬於營利 單位。
2. 研究助理如果適用勞基法
那麼五月一日勞動節究竟有沒有放假
Ans:醫院和學校是沒有放假 那麼助理們可以放嗎?
你跟誰訂定合約,你就得依著聘你的單位人事行政相關規定y遵守, 所以學校沒有放,當然助理就沒有放,你要放當然可以,就是請假!
3. 如果我在計畫主持人同意之下
將週五下午的上班時數挪移至週六早上
是否可以算是正常上班時數?
學校給我回覆是不可以
也不能算加班 因為會超過時數

Ans:這樣看起來學校就是擺明了不要助理假日去上班跟申請加班費 (因為時數有上限),那就也沒辦法了啊,即使你往上政府單位去申訴,這是沒有什麼效果的,因為簽訂合約的是你跟學校,你得遵照學校的規定。

4. 學校強迫規定 照公務員上班時數簽到
實際上助理的實驗工作是多變而彈性的
在總時數不超過的前提下
請問學校是否有權力 強迫於既定的時間工作
或是硬性規定上班起迄時間
Ans:即便引用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日也是星期一至星期五,假日工作的話,依法是要給加班費(且費用計算更高),一般有制度的公司或醫院,要加班都要經過主管同意才能報請人事申請加班費,而且要敘明加班理由。我可以理解實驗的變動性,但我只能告訴你,這是普遍的的現象及規定,且不會因為你實驗的變動而配合你做改變,你超時的部份只能再看看你的老闆是否願意再多另外付你錢了。
最後,如果你是學生身分,切忌,只要總時數金額的費用沒有受損, 錢都有拿到,那就好了,不需要因為一些規定讓你跟老闆或學校有糾紛, 以後如有到社會職場上工作的話,你就會知道犧牲的不只這些。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09-05-02T06:00
回覆佐陵
我的薪資是屬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的研究計畫
由學校老師或研究機構 醫生等 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後核定的
經費核撥到學校單位再管理
國科會的助理有勞健保 也有提撥儲金
年資如果有繼續 可累計 薪資也會跟著多一點
不過也有些同事 因為計畫來源非國科會
相對的制度上似乎沒有國科會健全
2009-04-30 23:28:58 補充:
薪資是學校發給
但經費來源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我同事的是財團法人
謝謝你的意見喔~~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04-30T03:55
請問您是屬單位另外成立一團體的研究單位.有申請單位名稱.也有勞健保的那種嗎
2009-04-30 23:07:34 補充: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生效。
發佈單位:勞動條件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9-03-11
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如果您領的薪資不是來自學校.而是某某法人機構.那就是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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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9-04-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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