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置底文的買賣 有違法之虞嗎? - 考試
By Anthony
at 2013-08-05T16:25
at 2013-08-05T16: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atpeanut (嚕殺殺西~~~嚕殺殺!! )》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像置底買賣文裡 出售補習班函授和講義 (皆原版)
: 這樣是違反著作權法91-1條的嗎?
: 我在PttLifeLaw版 有問這個問題 #1H_GLFQp 篇
: 可是有人解釋這樣是違法的......
: 如果是這樣 拍賣網站 barterbooks版 和本版的這些賣家
: 都是遊走法律邊緣嗎?
: 還是只是看補習班或書商告不告而已?
: 謝謝指教
無聊找了一下
剛好這個問題有人問過
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 電子郵件 字第 1020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59-1、91-1 條 ( 99.02.10 )
要 旨: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式散布之,為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所定;對於惡意告發販賣盜版
光碟者,可提出其附有來源識別碼等證明確為合法重製物
全文內容:您好!
關於粪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之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
「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
物(如販售、贈送),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故只要您向補習班購
買之影音教材是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您將其上
網拍賣之行為,即不致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
簡單說 就是權利耗盡原則
附 件: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
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
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
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
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
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
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
予販售;
3.將自網路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上述行為就著作權法而言,主要涉及到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著作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
規定,此即著作人之「散布權」。「散布權」的目的在補充重製權,使權
利人獲得完整之保障。換言之,從利用人角度而言,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
,也不可以賣盜版品,賣盜版品者會構成侵害散布權。此外,為平衡「散
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
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故就上述 3 種情形中第 1 種情形,如果將自己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
已取得其所有權),再予販售,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
法規定;而就上述第 2、3 種情形時,因所販售者均為盜版之光碟,自不
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應依著作權
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智慧財產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
音光碟之合法性,特別要注意自己所拍賣的影音光碟片到底是「合法重製
物」抑或是「盜版品」,以避免違法。
所以基本上置底文東西如果都是源頭從補習班拿到的
是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不要以訛傳訛了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請教一下
: 像置底買賣文裡 出售補習班函授和講義 (皆原版)
: 這樣是違反著作權法91-1條的嗎?
: 我在PttLifeLaw版 有問這個問題 #1H_GLFQp 篇
: 可是有人解釋這樣是違法的......
: 如果是這樣 拍賣網站 barterbooks版 和本版的這些賣家
: 都是遊走法律邊緣嗎?
: 還是只是看補習班或書商告不告而已?
: 謝謝指教
無聊找了一下
剛好這個問題有人問過
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 電子郵件 字第 1020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59-1、91-1 條 ( 99.02.10 )
要 旨: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式散布之,為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所定;對於惡意告發販賣盜版
光碟者,可提出其附有來源識別碼等證明確為合法重製物
全文內容:您好!
關於粪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之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
「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
物(如販售、贈送),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故只要您向補習班購
買之影音教材是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您將其上
網拍賣之行為,即不致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
簡單說 就是權利耗盡原則
附 件: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
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
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
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
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
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
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
予販售;
3.將自網路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上述行為就著作權法而言,主要涉及到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著作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
規定,此即著作人之「散布權」。「散布權」的目的在補充重製權,使權
利人獲得完整之保障。換言之,從利用人角度而言,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
,也不可以賣盜版品,賣盜版品者會構成侵害散布權。此外,為平衡「散
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
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故就上述 3 種情形中第 1 種情形,如果將自己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
已取得其所有權),再予販售,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
法規定;而就上述第 2、3 種情形時,因所販售者均為盜版之光碟,自不
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應依著作權
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智慧財產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
音光碟之合法性,特別要注意自己所拍賣的影音光碟片到底是「合法重製
物」抑或是「盜版品」,以避免違法。
所以基本上置底文東西如果都是源頭從補習班拿到的
是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不要以訛傳訛了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3-08-08T13:06
at 2013-08-08T13:06
By Sarah
at 2013-08-10T15:30
at 2013-08-10T15:30
By Eartha
at 2013-08-14T12:16
at 2013-08-14T12:16
Related Posts
中鋼考題網路不公佈??
By Lydia
at 2013-08-05T16:17
at 2013-08-05T16:17
96 台電 電路學
By Robert
at 2013-08-05T16:17
at 2013-08-05T16:17
今年三家後中,備多少才可以上
By Agnes
at 2013-08-05T16:13
at 2013-08-05T16:13
中鋼---國貿組來討論看看吧
By David
at 2013-08-05T15:59
at 2013-08-05T15:59
102彰化外勤錄取心得
By Sierra Rose
at 2013-08-05T15:24
at 2013-08-05T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