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證交法第41條 資本公積轉資本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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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

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
應以一定比例為限

此比率原本是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限定金額每年不超過實收資本額10%

但第八條於97年已刪除

想請問那這樣
證交法第41條是否還有10%的限制??
或者其他法令有規定此比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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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2-08-29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1條
Regina avatarRegina2012-08-30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