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造成非法解僱 - 面試
By Erin
at 2012-07-17T00:00
at 2012-07-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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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替我女友詢問,她目前在電信業上班,擔任業務,當初面試時原本要做業務助理,結果主管覺得她較適合當業務,建議她轉職,後來被洗腦真的進入公司當業務,上班幾天後,主管要求業務們要有一台機車當交通工具,我女友說不打算準備,主管也說沒關係就先做,結果不到一個月,主管又出爾反爾,說月底前如果不添購機車就不打算讓她繼續做,請問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要解僱員工,是否有違反勞基法?還請大家解答,謝謝。
All Comments
By Rebecca
at 2012-07-18T23:04
at 2012-07-18T23:04
依照你所述情況,勞方並未違勞基法12條規定,是以雇主不得開除勞方,而應調回原職或是以勞基法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給予勞方資遣且 需支付資遣費,且屬於非自願離職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未違反以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時,雇主不須提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用給予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ba7...
祝順心
By Valerie
at 2012-07-18T16:45
at 2012-07-18T16:45
但真要拿”沒交通工具”當解僱理由
那可不行~
By Odelette
at 2012-07-17T08:42
at 2012-07-17T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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