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人格 財產上損害 的適用條文 ??? - 考試
By Daph Bay
at 2019-07-22T21:42
at 2019-07-22T21:4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see (2011/8/14)》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我原本以為是都用193
: 因為六法的說明就是 侵害人格權的 財產上損害
: 但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書中
: 卻都把傷害住院的「醫療費用」都用213寫
: 我估狗找一下
: 原本以為「醫療費用」是213
: 「看護費」用 才用193 因為是生活多增加的支出
: 但有些事務所貼的解析車禍小常識判決
: 法院又只用193就直接涵蓋「醫療費」了
: 請教這到底是該要怎麼分呢
: 是有分 還是沒分呢
: 畢竟王師的書也都有點久
才因為放假而放鬆一個月左右沒有看侵權行為,結果看到O大的發問,才發現我腦袋接近
一片空白,實在太可怕了...((汗
原串中已經有大大詳細回覆,一般而言還是別出來獻醜了,不過也想藉機做整理讓自己複習
,還請國考版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依照我的理解,民213~215及192、193其實都是賠償方法。
又,既然我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則:
213就是「侵權行為的賠償方法之原則」;而192、193,甚至194及195為金錢賠償,也就是
「侵權行為的賠償方法之例外」。
按照劉春堂老師的〈判解民法債編通則〉205頁以下便有提及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但是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得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一、契約另有訂定不必回復原狀而以金錢賠償。
二、法律另有規定,如192之「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殯葬費」;192之「喪失
或減少勞動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194之「致人於死,對親屬精神上之賠償」
均是。
另外,196也劃分於此,並且依照70年第九次民庭,196並不排213~215之適用。
至於195,雖然劉春堂老師在這邊沒有提及,但是我自己認為,195第一項前段之「
情節重大者以金錢賠償」、同條第三項限於身分法益被侵害時以金錢賠償,均為此類。
三、經催告逾期不為回覆時,就是214的情況。不過在有213第三項的今天,214的靈壓大概
已經消失得差不多了。
四、回復不能或顯有困難時,也就是215的場合。
搭配李淑明老師〈債法總論〉206頁的表格,以及張台大〈民法債編〉5-189頁以下
所整理出的體系如下:
https://imgur.com/5Xw19mL
(圖很醜請見諒...我剛剛充分體會到自己的美工極限了orz)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在班門弄斧,說些國考版前輩們早就聽膩的事情((汗
回歸原串中o大的問題,以王澤鑑老師〈法律思維〉第422頁下方之文字為例:
「丙得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向丁請求目睹車禍,受精神驚嚇,致健康受損害
而生住院醫療費用、減少收入等財產上損害(213),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的相當金額之賠
償(195條一項)。」
這邊o大所問的很明顯是指非財產法益受侵害下的財產上損害。
要說的話,我可能比較偏向o大於原文中提到的o大所看到的法院見解。
也就是,因身體受傷而有特別人格權受侵害時,討論193:
1.醫療費:
畢竟193乃上述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若遇到可以與213同時處理時,193優先於213也是合理的。
但,也畢竟193沒有如192明文出「醫療費」三個字,只有寫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喪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不過,終究應無礙將「醫療費」歸類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處理。
(譬如,義肢的費用及保養,這感覺也是屬於廣義醫療費,但是覺得歸類給「增加生活上需
要」好像也並無不可吧?)
2.所謂「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
吳從周老師有強調,與216(乃「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損害賠償之方法」層次不同)因
不能工作所導致的消極之所失利益不太一樣。
193的情況係指因要參照「殘廢等級表」,而因「殘廢等級」造成不同的減少勞動能力,給
予不同的金錢賠償。
(不過這樣一來,193之後有無需要特別討論216似乎之所失利益恐怕就沒那個必要了...?
這方面恐怕我還要要再多研究研究QQ)
簡言之,
不論是醫療費用、看護費等,雖然王老師歸類於213,不過我覺得既然是在侵害身體、健
康等特別人格法益下,那麼應該優先適用193,所以o大的想法應該沒錯才對。
原串中言簡意賅地將我上述一長串的意思都能清楚闡釋的a5401920大大應該也是同樣的想法
XD
以上!
單純也是為自己做個整理和複習,所以發個文為自己統整一下。
畢竟發文,心態上也會謹慎小心,還能麻煩國考版各路前輩們指點錯誤及盲點XD
總之謝謝前輩們的指教了!
--
: 請教一下
: 我原本以為是都用193
: 因為六法的說明就是 侵害人格權的 財產上損害
: 但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書中
: 卻都把傷害住院的「醫療費用」都用213寫
: 我估狗找一下
: 原本以為「醫療費用」是213
: 「看護費」用 才用193 因為是生活多增加的支出
: 但有些事務所貼的解析車禍小常識判決
: 法院又只用193就直接涵蓋「醫療費」了
: 請教這到底是該要怎麼分呢
: 是有分 還是沒分呢
: 畢竟王師的書也都有點久
才因為放假而放鬆一個月左右沒有看侵權行為,結果看到O大的發問,才發現我腦袋接近
一片空白,實在太可怕了...((汗
原串中已經有大大詳細回覆,一般而言還是別出來獻醜了,不過也想藉機做整理讓自己複習
,還請國考版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依照我的理解,民213~215及192、193其實都是賠償方法。
又,既然我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則:
213就是「侵權行為的賠償方法之原則」;而192、193,甚至194及195為金錢賠償,也就是
「侵權行為的賠償方法之例外」。
按照劉春堂老師的〈判解民法債編通則〉205頁以下便有提及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但是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得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一、契約另有訂定不必回復原狀而以金錢賠償。
二、法律另有規定,如192之「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殯葬費」;192之「喪失
或減少勞動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194之「致人於死,對親屬精神上之賠償」
均是。
另外,196也劃分於此,並且依照70年第九次民庭,196並不排213~215之適用。
至於195,雖然劉春堂老師在這邊沒有提及,但是我自己認為,195第一項前段之「
情節重大者以金錢賠償」、同條第三項限於身分法益被侵害時以金錢賠償,均為此類。
三、經催告逾期不為回覆時,就是214的情況。不過在有213第三項的今天,214的靈壓大概
已經消失得差不多了。
四、回復不能或顯有困難時,也就是215的場合。
搭配李淑明老師〈債法總論〉206頁的表格,以及張台大〈民法債編〉5-189頁以下
所整理出的體系如下:
https://imgur.com/5Xw19mL
(圖很醜請見諒...我剛剛充分體會到自己的美工極限了orz)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在班門弄斧,說些國考版前輩們早就聽膩的事情((汗
回歸原串中o大的問題,以王澤鑑老師〈法律思維〉第422頁下方之文字為例:
「丙得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向丁請求目睹車禍,受精神驚嚇,致健康受損害
而生住院醫療費用、減少收入等財產上損害(213),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的相當金額之賠
償(195條一項)。」
這邊o大所問的很明顯是指非財產法益受侵害下的財產上損害。
要說的話,我可能比較偏向o大於原文中提到的o大所看到的法院見解。
也就是,因身體受傷而有特別人格權受侵害時,討論193:
1.醫療費:
畢竟193乃上述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若遇到可以與213同時處理時,193優先於213也是合理的。
但,也畢竟193沒有如192明文出「醫療費」三個字,只有寫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喪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不過,終究應無礙將「醫療費」歸類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處理。
(譬如,義肢的費用及保養,這感覺也是屬於廣義醫療費,但是覺得歸類給「增加生活上需
要」好像也並無不可吧?)
2.所謂「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
吳從周老師有強調,與216(乃「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損害賠償之方法」層次不同)因
不能工作所導致的消極之所失利益不太一樣。
193的情況係指因要參照「殘廢等級表」,而因「殘廢等級」造成不同的減少勞動能力,給
予不同的金錢賠償。
(不過這樣一來,193之後有無需要特別討論216似乎之所失利益恐怕就沒那個必要了...?
這方面恐怕我還要要再多研究研究QQ)
簡言之,
不論是醫療費用、看護費等,雖然王老師歸類於213,不過我覺得既然是在侵害身體、健
康等特別人格法益下,那麼應該優先適用193,所以o大的想法應該沒錯才對。
原串中言簡意賅地將我上述一長串的意思都能清楚闡釋的a5401920大大應該也是同樣的想法
XD
以上!
單純也是為自己做個整理和複習,所以發個文為自己統整一下。
畢竟發文,心態上也會謹慎小心,還能麻煩國考版各路前輩們指點錯誤及盲點XD
總之謝謝前輩們的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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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9-07-26T21:34
at 2019-07-26T21:34
By Zora
at 2019-07-27T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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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9-07-29T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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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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