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車禍賠償問題 - 計程車
By Rae
at 2009-08-16T00:00
at 2009-08-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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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3點多,天氣晴朗當時我騎機車在等待紅燈,後方被計程車碰了一下,人是沒有受傷,機車也沒有損壞,本來想說司機口頭上可以跟我道個歉,就算了
不過司機的口氣很差,說又沒有撞壞,當然也堅持不道歉,所以我也報警了,也是有交通警察來做筆錄。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能跟司機提出那一些求償,還有我會多出那些費用。
不過司機的口氣很差,說又沒有撞壞,當然也堅持不道歉,所以我也報警了,也是有交通警察來做筆錄。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能跟司機提出那一些求償,還有我會多出那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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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8-17T14:08
at 2009-08-17T14:08
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訊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不過由於研判表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請在調解之前,先行了解雙方訴求在哪,這樣在調解時,有利於更快達成和解,避免屆時因資料準備不齊全,還要再等下一次的調解,曠日費時。
首先要讓你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以 後有修正。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所以我才希望傷患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傷患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By Agatha
at 2009-08-17T17:26
at 2009-08-17T17:26
不過司機的口氣很差,說又沒有撞壞,當然也堅持不道歉,所以我也報警了,也是有交通警察來做筆錄。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能跟司機提出那一些求償,還有我會多出那些費用。
既然你[人沒有受傷,機車也沒有損壞],根本就無法源依據,可以主張任何求償。
也無理由申請調解!
縱使你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方根本就不用理會你。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得饒人處ˋ且饒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何況本案,你壓根沒任何法源依據,得以主張任何項目的求償,只會讓你自己白忙,浪費更多的精神ˋ時間ˋ乃至金錢[開庭至少也要花交通費吧]。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本案提問人已經說明很清楚:
[人是沒有受傷,機車也沒有損壞]
既然[人沒有受傷]
敢問林老師大大"
還有必要再PO那些[根本用不上ˋ與本案無關]的求償項目?
不論是醫療費用ˋ強制險ˋ都與本案無關,也根本用不上。
既然提問人已經說明[人是沒有受傷],又何來扯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嫌?
還祝 提問人 [早日康復]?
沒受傷ˋ沒生病"
何來康復?
自稱 為 林老師大大"
請斟酌每件個案ˋ案情回覆,方能讓提問人得到真正的幫助和正確的資訊。
請勿一成不變的,PO一個[制式]的故事答案!
By Bethany
at 2009-08-19T07:07
at 2009-08-19T07:07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8-20T18:31
at 2009-08-20T18:31
*真的還是嚥不下這口氣.那就申請調解吧...
By Leila
at 2009-08-17T06:28
at 2009-08-17T06:28
費用就是跑民事法庭的交通和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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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職業賺錢多寡and#34;排序and#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