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達人,房屋貸款利息可以從妻名下改為夫的房屋嗎? - 工作
By Queena
at 2009-04-22T00:00
at 2009-04-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原本是由妻子名下房屋申報房屋貸款的,但所得申報人是我本人.
去年由於全家搬離原住處到外縣市工作,想說租房子付租金不如買房子, 所以新買的房屋登記在我名下,今年可以用我名下新買的房屋申報嗎?
麻煩達人指教,謝謝!
去年由於全家搬離原住處到外縣市工作,想說租房子付租金不如買房子, 所以新買的房屋登記在我名下,今年可以用我名下新買的房屋申報嗎?
麻煩達人指教,謝謝!
All Comments
By Catherine
at 2009-04-23T12:07
at 2009-04-23T12:07
依財政部86年06月06日台財稅第860266008號函,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以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下:
1.房屋必須是登記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的戶籍必須在這個地址,而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
所以夫妻不管有幾間房子,都只能申報一間,且必須符合上述規定.
你可以先試算那一間房子來辦理列舉扣除額較有利(貸款利息較多者,而非還款總金額),如新房子較有利時申報時,再以新房子來申報.如是舊房子較有利,則不需變更~
以上資料供參~
2009-05-05 13:44:36 補充:
每年我們都有申報貸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前年曾辦理夫妻贈與,還是繼續可以申報貸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By Franklin
at 2009-04-24T21:29
at 2009-04-24T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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