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收養之撤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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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在撤銷收養訴訟上
依家事法第39條及家事法審理細則第75條規定
當事人適格的情形可能是:
1)養父母告養子女
2)養子女告養父母
3)由利害關係第三人提起訴訟等情形

我感到困惑的是
得提起撤銷收養訴訟而具原告適格者
不是只有民法1079-5所規定的情形嗎(都是由第三人提起)?
這樣一來,怎樣的情況才會有第1)、2)的訴訟態樣呢?

感謝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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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3-12-17
沒有得到他方配偶同意就收養 另一方配偶就是養父母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12-19
這時可提起撤銷訴訟 而養子女也可以自己提撤銷
如果認為不想待在那 又符合撤銷要件的時候
沒有主體限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