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遇到一些工作上的事情 想幫忙他詢問一些問題
事由是這樣子的,他因為公司業務縮編結束的關係 要被調到另一個地方工作
比較遠還要被降薪 他後來想想覺得很不ok 所以他有詢問勞工局
勞工局說 如果員工不同意降薪要離職 是可以請雇主開非自願性離職單的
要他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說要立即中止合約
那想要請問一下
1.如果雇主不開立非自願性離職,他是可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嗎?
2.如果他想要做到下禮拜一但又想拿到非自願性離職單 兩者是ok的嗎?
還是說他只有選擇"做到下禮拜一,自願性離職"
or "做到預告天數結束,非自願性離職"?
朋友在公司作了兩年 照理來講應該是要20天前告知欲離職
但剛好他現在的業務是整個結束 也不太需要交接 所以他想要下禮拜一提離職走人
但怕這樣就拿不到非自願性離職單了
想打電話問勞工局但是已經過了下班時間 他很困擾 所以上來幫他問問
煩請版友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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