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流產假及申請勞保的問題 - 醫生
By Damian
at 2010-09-23T00:00
at 2010-09-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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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11周照不到小孩,醫生說胚胎發育不全自動萎縮了,先用藥物不行再用刮除的,我跟公司請了14天流產假,9/27~30共四天用特休(不扣薪),10/1,10/4~10/8共計六天請流產假(公司應該不會給薪),這樣有合乎規定嗎?
另外勞保有給付嗎?
已更新項目:
那勞保呢?有補助嗎?
另外勞保有給付嗎?
已更新項目:
那勞保呢?有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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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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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0-09-24T15:16
at 2010-09-24T15:16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一條(任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3.html
懷孕11週~~不滿3個月~~雇主可拒絕給予產假~~
計不能申請產假~~可改申請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2010-09-2413:13:33補充:
勞保~~
生育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
By Eden
at 2010-09-27T05:38
at 2010-09-27T05:38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不過要注意的是,勞基法沒規範到,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範到的這一部分產假,並沒有要求僱主需給「有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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