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99年司法四等書記官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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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小開與乙女星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結婚,乙之父親丙贈與乙結婚禮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表明將來其百年後無須計入總遺產計算。乙婚後演戲所得共計新台幣一千萬元,由於甲流連賭場,乙以其演戲報酬為甲清償賭債新台幣三百萬元,甲、乙二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協議離婚。問甲、乙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請問三百萬賭債非債 那妻幫夫還錢後還能跟夫要錢嗎? 財產分配是1000萬/2=500萬 還是(1000萬-300萬)/2=350萬?

懇請板上神人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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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5-06-02
賭債是自然債務,不能利用公權力使其實現,亦非債務不存在,
故償還了也不得討回。
甲得向乙請求財產差額500萬,但法院亦得依民1030-
1ll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夫妻之一方於婚姻存續中,以自己財產為他方償還債務,得
依民1023條請求返還。故乙得主張抵消甲所主張之財產差額
之ㄧ部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06-07
即假設法院未依民1030-1ll調整或免除差額的情形下,
為(乙婚後演戲所得1000萬驒넩-(乙為甲清償之賭債300萬)=
Harry avatarHarry2015-06-09
⊙ω⊙手機推文怪怪的
Steve avatarSteve2015-06-13
為(1000/2)-300=200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6-18
就是不管補習班開什麼都可以去上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6-22
就是繳費後不管什麼課都可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