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犯適用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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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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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23-04-26
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沒有就不構成吧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3-04-28
火車有煞停 算有影響吧?
Faithe avatarFaithe2023-04-29
他沒有損害軌道,所謂損害為滅失其存在,減損其功用或降
低其價值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3-05-01
比較有爭議的是或他法,可是通常就是或他法要和前面的方
法等價,造成相同或類似的的損害
Elvira avatarElvira2023-05-02
如果你說是汽車停在平交道的確致生危險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3-05-04
但摩托車被撞會導致公共危險嗎 我認為不會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3-05-05
頂多說壅塞鐵路 但刑185不罰壅塞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