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亞軒案 - 考試
By Megan
at 2018-10-15T16:50
at 2018-10-15T16: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銘言:
: : 如題
: : 法律上來說
: :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 :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 :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 :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 :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 :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 :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 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
: 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
: 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進幾分鐘甚至幾小時
: vs.
: 三顆金屬顆粒,在空氣中行進幾秒
: 這兩種東西在人群裡亂竄,到底哪個致死率比較高?
^^^^^^^^
今天南京東路如果是人行道他開在人行道你的假設就符合
而今天的事實就是他是在南京東路的"車道"上
因"失控"而衝向人行道騎樓
這就跟一堆汽車"爆衝"造成傷亡事件類似
如果你要將"失控"上人行道忽略
那未來要面對的就是"暴衝事件"亦要將非屬行為人意欲知行為已故意視之
而論以殺人或傷害之故意而非過失....
假設如果偏離事實那就是兩個不同的事件
否則今天在南京東路上超速一樣構成你所謂的在"人群"中超速
而應該亦論殺人未遂
甚至只要是在南京東路上開車都應以此論
在[南京東路]上開車就是在[人群]中開車
那麼一台車在"人群"中開車極可能造成人員的傷害....
: 何況以現代的醫術,在市區中彈,除非是雖小一發中頭或心臟等要害,否則有及時送醫的
: 話,要致死沒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講難聽一點,現在給你一把手槍三發子彈,要你在二十
: 公尺左右打死一個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應該不多,有打過靶的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 當然,我不是要說往人群中開槍沒有殺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都有殺人故意,那
: 為什麼酒後在人群中高速飆車就沒有?我們應該正視這種情況的致死率,並詳細討論個案
: 的狀況,而不是用一句「酒駕的致死率低很多」「沒有殺人故意」等咒語就解決,而且這
: 其實可以用科學實驗證實:拿一群假人,先往它們開三槍開個三百次,再拿車往它們身上
: 撞三百次,看哪種撞況對假人們造成的傷害高就好。
: 總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較低作為理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除非有科學實驗證實,否則我
: 覺得很難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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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8-10-19T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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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21T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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