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這樣說話嗎? - 警察
By Sierra Rose
at 2013-09-16T00:00
at 2013-09-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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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到高雄玩
開車在博愛路上停紅燈被追撞
報警處理交通警察對我們雙方酒測完後就告訴我們
(你們要不要和解,不和解我就先送你們各一張罰單妨礙交通,然後我們再來喬.....)
我當下超傻眼的...停紅燈被追撞...還要收張罰單警察才要幫我處理...
這是威脅嗎?
警察說這樣的話合法嗎?
開車在博愛路上停紅燈被追撞
報警處理交通警察對我們雙方酒測完後就告訴我們
(你們要不要和解,不和解我就先送你們各一張罰單妨礙交通,然後我們再來喬.....)
我當下超傻眼的...停紅燈被追撞...還要收張罰單警察才要幫我處理...
這是威脅嗎?
警察說這樣的話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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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3-09-17T10:18
at 2013-09-17T10:18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2.你尚未發現肇責.你車輛毀損可申請對方第3人責任險理賠.
3.警察說這些話是不恰當的.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4.但這前題之下是指輕微車禍.人員沒有受傷.而有妨礙交通者.而且對方要當場承認是肇事主因.你沒有肇責.而且也要對方寫上同意書自己要負全責.才可這樣做.若影響交通不大.還是要警方繪製現場圖的.以維權益.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047作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
2013-09-16 14:38:56 補充:
1.致妨礙交通者是指發生車禍後.沿途有大塞車情形.
2013-09-19 23:25:41 補充:
1.所以意思是輕微車禍我只要先將汽車位置標畫出來就能把車移開囉,可是就怕一移動車子警察就說破壞現場,到時候求償無門怎麼辦
回答.所以說發生車禍現場不可移動.還是要警方繪製現場圖的.以維權益.
By Zanna
at 2013-09-20T17:20
at 2013-09-20T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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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打擾在這跟您說聲抱歉。
By Carol
at 2013-09-19T02:27
at 2013-09-19T02:27
唃僞俑仳冽吤
By Andrew
at 2013-09-19T23:04
at 2013-09-19T23:04
只要在車輛位置地上作好記號
車輛要盡速移到路旁
因為....只要有妨礙到交通...
警方就能先開單...再處理...
By Catherine
at 2013-09-20T20:26
at 2013-09-20T20:26
這句話幾乎是交通事故的第一句台詞了。
因為,若無人受傷,就錢論錢,除了第三責任險之外,還有保險自付額等等。就看各人各自盤算花費了。所以,他應該是很負責任的告訴您與「另一車主」您們的權利。
再者:
1.交通警察不是服務業,不必、不能、不需要跟你先來個「您好,有什麼需要我為您服務嗎?」
2.只要你車禍,就一定會停在路中間,就一定是妨礙交通,就準備先領一張紅單。
3.如果你們和解,不必他出面,他就當沒有這回事,才會有上述那句話。
所以,我覺得他只是在陳述一個「供車禍雙方選擇」,不是威脅;您就別把您覺得的「理所當然」與車禍的不高興反饋在他身上了。
2013-09-17 10:16:29 補充:
舉個例子,在無人傷亡的情形下:
對被撞的人而言,除了無奈、不爽,就是要求賠償、修車。
對需要付賠償的人而言,他會想降低「付出的總金額」。
所以,他若沒有其他保險,就只好互相討價還價,談不攏就只是打官司裁定再加一張紅單;如果他有車損險,自付額5000元;而估價您的修車費約2000元。他一定會選擇和解。
所以,我才會覺得警察只是在陳述一個「供車禍雙方選擇」,不是威脅;說是威脅,恐怕是您的的不高興反饋在警察身上了。
2013-09-22 08:41:03 補充:
吉祥平安如意:您好!
對於車禍現場車輛標示的問題,確實聽過如曾您所說的:破壞現場。但是從不曾聽過當事者說警方是如何判斷的。但如果車禍現場不移動,搞到車輛無法通行,決對是「妨礙交通」。
目前的標準答案仍是:在會引起阻礙、而車輛可移動的情況下,應標示車輛位置猴將車輛移往路旁,並等候警方繪製現場圖。
但是目前各縣市的畫法不同:部份縣市要求畫輪胎中心,部份縣市要求畫車體四角。個人認為輪心與四角於各車型是固定的,可查的,甚至找車來量都可以,擇一畫就好,但是有筆在手,都畫又何妨?
另一個輔助法是拍照,相機最好、手機其次。
如果往來車少,三角標誌擺出來,就一旁等等警方來繪製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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