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傳聞法則的方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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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3-02-02T09:32

Table of Contents

傳聞法則是一個乍看簡單(才6個法條)
實際上恐怕是證據法則裡最難的一種
雖然我是準備四等考試
不過以下唸法應該可以應付三等的考試



1.看法條跟立法理由
尤其是159之4的立法理由
只看該法條一定會判斷錯誤

2.看專講傳聞法則的書
只看刑訴的書或補習班的講義應該不夠
因為傳聞法則的篇幅需要一整本書
要了解為何排斥傳聞證據(大陸法系跟英美法系的排斥理由不同)
以及學理如何判斷傳聞與非傳聞、是否傳聞例外
這一步不能跳過
否則會被某些我國的錯誤判決誤導
有餘力的話可以研究一下我國法的缺點在哪

3.看聯邦證據法的書
不用全部都看
只要看80X那幾十條就夠了
看FRE如何判斷傳聞與非傳聞、是否傳聞例外
以及FRE跟學理差在哪
第2步或第3步的書應該會提幾個聯邦法院的判例
也要注意一下
像是1980的Roberts案(特信性之判定)

4.看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這裡是最後而且是最麻煩的
因為一時之間不知道要找什麼書(因為不知道案號,查司法院網站也沒用)
光靠司法雜誌、參考書恐怕要幾十本才能收集足夠的判決
最好看那種裁判彙編的書(坊間不知道有沒有?)
而且要有做分類(總不可能整本都看完)

這一步是理解我國實務上怎麼運作傳聞法則
至於為何排斥地院跟高院判決
是因為它們對警詢常常採用加州法觀點
到庭作證即有證據能力
或是對特信性/可信性/信用性判斷錯誤
最常見的錯誤理由是把任意性或陳述內容可信度高當成特信性
這些到了最高法院都會被打掉
(但只要不是警詢,我看過的例子都是到庭作證能使庭外陳述有證據能力)

簡單講一下最高法院的觀點
就是把FRE類推在我國法(日本刑訴法不鳥它沒什麼影響,雖然判決理由偶爾會出現)
基本上FRE有關傳聞的相關規範
幾乎都能用在我國法(尤其159之4)
不然就是將803、804用在特信性之判定
不過最高法院有時還是會出現錯誤判決
像是把審判外自白當成傳聞的超大錯誤
如果不把學理跟FRE搞懂會很難做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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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覺得傳聞法則有趣
讀這個不完全是為了考試
不過唸到後來覺得有點走火入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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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2-06T01:25
考國考的話,補習班的講義看看就夠,最多再加個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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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3-02-09T08:09
重量級學者相關文章(有最高法院判決判例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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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3-02-13T07:48
加個兩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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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3-02-14T01:23
原本念德派+實務再補充美派的教科書就很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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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3-02-14T13:39
德派會偏向直接審理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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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3-02-16T23:35
日本刑訴法在考試比德派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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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3-02-21T17:20
深入研究是好事!考試的話林俊益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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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3-02-23T17:59
那司法官考試需要唸到這樣嗎? 有點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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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3-02-24T21:37
有空閒的話可以看看日劇 Hero 裡面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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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3-02-27T19:24
沒有要研究的話,就看補習班就夠了,不然先王後二林

宋文和陳真的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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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3-02-01T23:30
如題 因為是第一次唸 所以想要問大家 這兩位老師要選誰比較好 我有念過陳真的行政學 公共管理是否要選陳真比較好呢? 謝謝大家的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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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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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的是高點(來勝)的學習式分科六法與體系式分類六法的不同 爬文好像很少提到分類六法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要改版了 去書局想翻翻看都找不到書 想請問有翻閱/使用過的版友 是否方便分享一下這兩套六法的不同之處 例如編排體例、內容、法條種類的多寡或是使用經驗等等 非常感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