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更之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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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讀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第三章中寫到,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
更與捐助人當初的捐助目的不合,應依民法第62條規定駁回變更捐助章程的聲請。

小弟疑問是,民法第62條之要件是「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項不具備」,我怎麼
看都與變更目的無關。後面兩頁又提到,民法62和63條,是以維持財團目的為要件,這是
民法62、63條體系解釋的結果嗎?如果是,是學說還是實務的解釋?雖然這本書有附實務
裁判的字號,但是太久遠了司法院網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夠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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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8-09-05
舊判例要去判解函釋哪邊找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09-06
財團法人法應可能有相關條文?
Ethan avatarEthan2018-09-06
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章程不得由董事會以決議變更
,而需依62條,符合「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要件,由特定人向法院聲請「變更章程」
,由法院作出准/駁的處分。財團的目的,是整個捐助
財產的圭臬,若是聲請雖符合62要件得聲請變更章程
,卻令財團目的無法達成,法院本不應准許,而應駁
回。參考實務見解,應作如此解釋。https://i.imgur
.com/ceaLp2C.jpg
https://i.imgur.com/LnuWyuB.jpg
Hedwig avatarHedwig2018-09-06
太感謝樓上這位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