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上下班能硬性強迫幾點下班嘛?內容有點長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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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0-08-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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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就任於一間水產品進口商公司,公司基本制度福利都還算不錯
不過因分於台北公司及高雄公司(我在台北上班),所以並不是統一制度管理,當初我面試進這間公司時,談好的條件是先接觸送貨了解流程等熟悉後再轉任業務,上下班責任制免打卡,月薪三萬含勞健保,六點上班,週二至週五有可能需加班至4.30 其他並沒有說確切的下班時間,有說週六週日會提早下班,但是當我開始上班後,卻發現情況並不時這樣,我做到目前為止快四個月,每個週二至週五都是四點半下班有時候甚至六點才下班,週六只比週二至週五提早半小時至一小時下班,週日半天班但最早也是一點半至兩點,但是我的工作內容卻沒辦法讓我認同加班這件事情,我原本以為公司很忙所以需要加班(這樣我還能接受) 可是卻不是這樣,所謂的加班只是為了等台北區的主管自己的事情弄完後才准下班,而且要等到他說下班才准下班,我六點上班至中午十二點東西準備準備,吃完中餐約一點半,從這時間開始一直到四點半都是沒事做只能發呆不能睡覺,不能用電腦上網,當時在某次開會中有討論到這件事情,主管說是機動性加班,但卻不讓人做任何事情,最近這主管開始變本加厲的一直弄!!變成四點半算是準時下班,正常都大概五點至五點半,有次還甚至講出脫下班時間是他故意的,因為他認為不要用公務員的想法來面對這份工作,如果一到下班時間就想走對他來說就等同於對這份工作沒有心!!原本週六提早半小時至一小時下班也變成要到四點半才准下班,請問這樣我應該要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因為向總公司反應其實也沒啥用處,因為總經理是台北區主管的同學
再來是工作內容部分
原本當初談好說先從送貨司機部分開始接觸,然後再轉成業務,可是我做了這段時間一直沒轉業務,被他一直找理由說我不適合,說他不放心,說我吃飯時一直換坐法,感覺很像好動兒,他覺得沒辦法接業務,但是後來他又再開會中跟我說 我這樣一直不認真的作這工作,我到底有沒有心想要轉業務,可是事實上是他不願意讓我接,而且他分配給我的工作就真的只有送貨阿,所有跟業務相關的訊息他一率都不跟我說,產品價格有變動也不講,還跟我說我只想者要送貨的話也可以只不過薪水要重談,那我這樣不就等於是被他騙假的嘛??
上述內容有辦法爭取我的權益嘛??
Update:
第一:我只有領固定薪資三萬含勞健保,並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第二:既然公司是責任制,那是否就是當工作完全結束後,就能下班了?
第三;所謂的責任制上下班,應該有規定工作時間不能無上限吧?不然我有時候必須提早進公司,但是又再相同時間下班甚至更晚,像是凌晨4;00上班至下午5;點下班這樣工作時間13個小時耶,中間只休息半小時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
第四;我目前非責任制專業人員,我只是個送貨司機而已還未轉職成業務
第五;一開始就已經達成共識的工作時間,但是之後他卻沒有照者當初的話做,這樣也行?
第六;我當初進這份工作時,已經放入很多心血在裡面,所以並沒有想雞蛋裡挑骨頭
第七;請確切的回答我該怎麼辦,而不是貼一堆法律條文
Update 2:
第一:我從中午吃完飯大約兩點後,就完全無所事事了...所以必須瘋狂的消磨時間至4:30分或更晚的時間下班
第二:當初講好的上班時間,是早上六點上班 週二至週五有時候需要加班至4:30分 週六 週日提早下班 但是所謂的提早下班除了週日是大約最晚兩點走以外,週六幾乎都是3:30或4:00 甚至還有4:30分過後的,而且他現在的重點是以我們每次時間一到就急者下班,來解釋我對這份工作沒有用心,所以故意的拖延下班時間
第三:因為條文我都看過了,我只想要知道我有什麼樣的條文可以拿出來運用,畢竟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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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0-08-24T15:39
工作可以責任制

加班費還是要給
工作時間還是要合法律規定唷
貼2則勞委會發的新聞給你參考
裡面還有申訴電話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print...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
2010-08-22 22:08:18 補充:
問1
要先釐清你當初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幾點到幾點.超過部份還是要給加班費
沒給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問2
應該反過來說.要做到工作告一段落才能下班
你這樣說會覺得你下不了班.工作會有做完的時候嗎??
問3
勞基法第35條規定每4小時要給30分鐘休息
一般工廠8點上班.至12點休息至1點.有給30分鐘以上.1點再上班到5點.如要加班還要給30分休息.到5點30分才能開始加班
這30分的休息時間不算入工作時間.我舉的例子8點到5點工作時間是8小時
你的休息時間也不夠.可以去申訴
2010-08-22 22:08:27 補充:
問4
這點你錯了.如果有配車的司機有可能是責任制的唷.像黑貓宅配的司機就可能是
這勞委會有核定了.不過還要公司有報當地的勞工局核備才算是責任制
至於職稱是司機還是業務非重點.不過黑貓的司機職稱是業務
問5
這點當然是不行的.雇主不可任意變更勞動契約.尤其是變成更差的勞動條件
你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問6
如果你想繼續做.就向主管反應你不服的點.受不了也可以去申訴
如果不想做.可以直接去申訴
問7
你要爭取權益.而規定都寫在法律條文.你不看.連該有的權益都不知道.要怎麼爭取
已經告訴你寶藏在哪裡.想要得到還是要請你自己去挖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0-08-24T18:25
聽你的敘述,應該符合勞基法「責任制」的規範,似無違法,除非能實際瞭解實況人;總會站在自己角度敘述事實,先是一股熱情,吃沒有三塊臭豆腐,到了後來嘛,吃職怨職,雞蛋裡挑骨頭,找碴是人之常情勞基法條文給你,自己看;勞基法第84-1條(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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