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的權益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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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一家工程公司上班
工作地點是某縣府
在簽立契約後,主管卻在契約未到時將我解雇,
讓我一時間沒了工作......

之後,我向他們要求我的資遣費
但收到回答卻是拒絕,還說什麼我們簽的是定期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第16 17條
好在小女子 ,在大學時有學過法律 ,知道雇主是在給你"郝小"
但我也不想跟他們吵或鬧
幸虧還有縣市府勞工局人員的協助 ,向他們請教後,
確定不管什麼定不定期契約
只要有提前解雇事實 並合於勞基法規定,就得付資遣費


想跟大家說
我們都是人生父母養
也是乖乖工作認真聽話負責的好勞工
但屬於自己的權益絕對不能被老闆三言兩語就給淹沒

目前我已經附上所有資料和證據,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以我自身例子,呼籲大家勇敢站出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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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2-22
推一個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2-24
有時候內部協調根本沒用 第三方介入會有效的多
Jack avatarJack2014-03-01
推~勞工局!!勇敢站出來才是王道!
Queena avatarQueena2014-03-01
推你的勇敢!
Rae avatarRae2014-03-02
告就對了
Megan avatarMegan2014-03-06
告死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