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遣散費謀職假求職假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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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4-07-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於103.05.05開始於廣告設計公司任職,
公司只有老闆、老闆娘及我一個員工(我去接續前員工的工作),
同年6/30被告知因為前員工要復職,
而公司的業務量沒有那麼大,所以公司就把資淺的我辭退,
讓我做到103.7月底,
辭退原因並非我能力不足,
而是因為公司覺得用舊員工不需要再互相熟悉即可上手,
1.請問我工作未滿3個月,可否領到資遣費(遣散費)?
2.謀職假一樣是一週二天的有薪假嗎?
3.如果公司不付資遣費,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4.公司說讓我做到7月底,我若7月底前找到新工作而離職是否就無法領資遣費?
由於只剩一個月時間,有點急,再麻煩各位幫我解惑,贈上20點,謝謝!
已更新項目:
必須要跟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書」嗎?
綜合二位網友的說明:
1.我可領到1/4的月薪。
2.找法規給公司看,一定要錄音。
3.為了資遣費,我做到7/31較有保障。
但關於謀職假,二位網友的看法不同,
不知還有沒有其他建議可明確說明的?
2 個已更新項目:
昨天跟老闆娘確認資遣費及有薪謀職假時,
她一直叫我把法規看清楚,反正就是照勞基法,
然後說會讓我去面試不扣薪,結果後來就直接叫我做到星期五(7/4),
假設我的薪資是3萬,
第一個月:5/5~5/31,領26000,
第二個月:6/1~6/30,扣除勞健保,實領不到30000,
這樣可領到多少資遣費?
3 個已更新項目:
今天我打電話去勞工局問了,
他說是月薪*0.5/12個月*實際上班月數!
王哥的解答是最詳細正確的,所以點數就給王哥囉!^^
非常謝謝各位熱心解答!

All Comments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4-07-05T13:48
1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規範員工必須工作一定期間後,勞雇雙方才可以解除契約
因此,當雇主欲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解除契約時,必須遵循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及第十七條資遣費給付規定辦理
103年5月5ㄖ到職,103年6月30ㄖ預告離職,任職期間未滿三個月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未明定任職未滿三個月之預告期間,因此,雇主預告7月31ㄖ離職,並無不法
同條第二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ㄖ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注意!必須是去謀職,不是休假,否則被查獲,雇主有權註銷該謀職假,變更為曠職
2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平均工資X1個月X工作年資0.25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資遣費=平均工資X0.5個月X工作年資0.25年
注意!雇主按月有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是採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範之資遣費計給方式。雇主未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計算方式
3 勞僱之間是協商,不是對抗,所以,勿心存以法律對抗雇主;因小利誤大事
勞工應以謀得長期穩定工作為重點,資遣費少之又少,不是重要關心事項
應自即ㄖ起,專心於謀職,盡量與面試者約定以八月一ㄖ任職為原則
並與原雇主保持良好關係,隨時告知謀職進度,原雇主了解你謀職狀況,如欲提前離職時,原雇主已有心理準備,就不會限制提前離職,也會心甘情願給付資遣費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4-07-02T07:10
辭退原因並非我能力不足,
而是因為公司覺得用舊員工不需要再互相熟悉即可上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未依法令規定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之處理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怓台內勞字第三四五八四一號函
雇主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致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有關法規處理或由勞工逕循司法途徑處理。
這部分比較麻煩,雖無任何理由可以解雇你,但是小公司你要忍受這種事是很不舒服的。
所以還是朝資遣方向走比較好!
同年6/30被告知因為前員工要復職,
而公司的業務量沒有那麼大,所以公司就把資淺的我辭退,
讓我做到103.7月底,???
建議你做到7月底,要提示老闆你是被資遣的,最好暗中錄音。
1.請問我工作未滿3個月,可否領到資遣費(遣散費)?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你因工作未滿3個月,所以依第2項,以3個月計算。也就是4分之一月薪。這就是妳的遣散費。
2.謀職假一樣是一週二天的有薪假嗎?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說3個月以下無庸預告,所以並無一週二天的有薪假喔!
3.如果公司不付資遣費,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你千萬什麼東西都別簽喔!準備錄音機或手機錄她的話。如不給你遣散費,就暗示她,勞基法78條及17條,印個法條給她看。不給的話將向勞動局舉發,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看她如何回答,要錄音喔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公司說讓我做到7月底,我若7月底前找到新工作而離職是否就無法領資遣費?
她叫你做到7月底,你要先走人,那不就變成自願離職?
如果新工作價值頗大,那也不是一定要做到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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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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