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整理包/2017 元旦新制看這裡 - 會計
By Michael
at 2016-12-29T11:44
at 2016-12-29T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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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多慮了,
勞基法84-1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如果老闆擴大84-1
可以用釋字第494號
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
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
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
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至監視性、
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
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
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第84-1但仍然要符合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雖然不用受7天一例一休的限制,但是全年給的休假
一定不能低於依勞基法計算全年休假日數
所以縱使忙季採用調班方式,但補的價不能比勞基法低
※ 引述《bide (加油)》之銘言:
: 抱歉,借這篇文提出一些問題。
: 首先是勞基法84-1條適用從業人員中。
: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被歸屬在這條
: 可以參考
: https://goo.gl/Gtl6zM
: 再來84-1條寫到
: 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 而修法中以第36條
: 原則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例外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及第37條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 假之日,均應休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 施行。
: 既然84-1條 會計事務所從業人員 不受第36條、第37條限制
: 得另行勞資協議。
: 這裡所稱勞資協議,有沒有法律規定呀~
: 不然通常老闆說叫你加班,你來就是勞資協議達成,
: 不來也只是視為勞方不同意加班,沒有法定約束力。
: 以上是我對新法的個人解讀
: 以下才是提出的問題
: 若是真的像我解讀的一樣,會計師這行業,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合理的爭取應得的休假呢?
: 當然忙季假日真的有事我同意加班,但怕的是無限擴大84-1的適用性,
: 導致一直要求不合理的加班。你最多不去加班,去了也無法檢舉呀(因為等於勞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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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1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如果老闆擴大84-1
可以用釋字第494號
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
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
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
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至監視性、
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
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
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第84-1但仍然要符合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雖然不用受7天一例一休的限制,但是全年給的休假
一定不能低於依勞基法計算全年休假日數
所以縱使忙季採用調班方式,但補的價不能比勞基法低
※ 引述《bide (加油)》之銘言:
: 抱歉,借這篇文提出一些問題。
: 首先是勞基法84-1條適用從業人員中。
: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被歸屬在這條
: 可以參考
: https://goo.gl/Gtl6zM
: 再來84-1條寫到
: 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 而修法中以第36條
: 原則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例外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及第37條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 假之日,均應休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 施行。
: 既然84-1條 會計事務所從業人員 不受第36條、第37條限制
: 得另行勞資協議。
: 這裡所稱勞資協議,有沒有法律規定呀~
: 不然通常老闆說叫你加班,你來就是勞資協議達成,
: 不來也只是視為勞方不同意加班,沒有法定約束力。
: 以上是我對新法的個人解讀
: 以下才是提出的問題
: 若是真的像我解讀的一樣,會計師這行業,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合理的爭取應得的休假呢?
: 當然忙季假日真的有事我同意加班,但怕的是無限擴大84-1的適用性,
: 導致一直要求不合理的加班。你最多不去加班,去了也無法檢舉呀(因為等於勞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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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7-01-03T11:10
at 2017-01-03T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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