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勞在桃園就業機會 - 工作
By Kristin
at 2013-04-24T00:00
at 2013-04-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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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ㄉ朋友因我ㄉ關係遭到老闆ㄉ不續聘.現在待轉聘中.請問有在桃園龜山頂湖工業區或華亞園區ㄉ工作嗎?勞煩知道ㄉ朋友告知.在此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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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3-04-28T13:31
at 2013-04-28T13:31
小心別犯法了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68 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第 64 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第 63 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第 67 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8 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如果你幫這名外勞轉介工作
未經公立或私立仲介工作及申報
原雇主及新雇主以你以及都會因此而犯法外勞會因此而遣返回國小心不要觸法了
By Kama
at 2013-04-24T01:33
at 2013-04-24T01:33
小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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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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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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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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