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繼承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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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個有關繼承問題請教大家~


1.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有看到解題書上寫 此條使用前提: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財產不足清償其生前債務


疑問一:有這樣的前提限制嗎??

第一種題目:會涉及債務清償以及生前二年之贈與 題目設計債務大於遺產

此時引用民法第1148-1條 這我OK

第二種題目:一般遺產計算問題(遺產大於債務) 也有生前二年之贈與(非歸扣項目)

此時有民法第1148-1條適用的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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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6-08
遺產大於債務 債權人可以或得完全清償 剩下就是繼承人
Jacob avatarJacob2015-06-10
遺產分配的問題了吧 這條應該是為了防止詐害債權
Hazel avatarHazel2015-06-11
繼承人間分配問題跟這條無關吧
Rae avatarRae2015-06-14
既然非歸扣就是普通贈與 要是可以適用那法條就矛盾了
Rae avatarRae2015-06-19
已經明定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的種類了
Hazel avatarHazel2015-06-20
謝謝i大解答^^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6-23
1148-1是外部問題,繼承人內部用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