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個有關繼承問題請教大家~
1.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有看到解題書上寫 此條使用前提: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財產不足清償其生前債務
疑問一:有這樣的前提限制嗎??
第一種題目:會涉及債務清償以及生前二年之贈與 題目設計債務大於遺產
此時引用民法第1148-1條 這我OK
第二種題目:一般遺產計算問題(遺產大於債務) 也有生前二年之贈與(非歸扣項目)
此時有民法第1148-1條適用的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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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有關繼承問題請教大家~
1.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有看到解題書上寫 此條使用前提: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財產不足清償其生前債務
疑問一:有這樣的前提限制嗎??
第一種題目:會涉及債務清償以及生前二年之贈與 題目設計債務大於遺產
此時引用民法第1148-1條 這我OK
第二種題目:一般遺產計算問題(遺產大於債務) 也有生前二年之贈與(非歸扣項目)
此時有民法第1148-1條適用的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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