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或提過失傷害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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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3-04-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昨天車禍我是直行機車, 對方為左轉車, 對方因為快速左轉後又因前方路口有車頓停在我的車道上導致我閃避不及擦撞而摔到對向車道, 我摔車後他卻就把車開走, 當下我以為他要跑走, 還起身在車陣中去追他的車, 追到他他只跟我說我怎麼會跑我拜佛的不會做這種事......而我的機車是等到警察來量測完才移開.
但是當下我因為只覺得好像只有擦傷就只做簡單消毒, 之後做完筆錄警察有要我們看要不要和解, 但是當事人只想要以各自的錯了結(意思就是不賠), 他只說他有保險怕甚麼...
警察有提醒我最好要去就醫和跟我說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後來我就去掛急診也開了證明(右手右足挫傷擦傷)...花了900, 昨天車禍後我照常上班, 但是發現我騎車右手掌轉油門會痛(每天上下班要共騎40km路), 而且我工作要用到右手, 可是右手無法完全握緊會痛.
1. 車體側面只有明顯嚴重擦傷(目前無修理)
2. 人右手掌,右腳擦傷
3. 後續就醫還需要開證明嗎?
因為初步判決也要等7~15天後才會知道, 申請後也還要再等14個工作天
要等判決後再談和解還是以現在這樣的情形我和解可以與他談甚麼賠償算合理?
已更新項目:
如果是以手痛不適騎車, 上下班坐計程車來回車資要外加賠償可行嗎?
如果是以忍痛工作要外加精神賠償可行嗎?
原本不想獅子大開口是要賠償, 但是昨天洗澡時沒右手又不能碰水, 晚上痛到又睡不好...
如果以他這樣各自陪, 覺得自己很理虧...

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3-04-19T19:48
發問的大大你好: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肇事責任而言
如你文中所述,
『我是直行機車, 對方為左轉車, 對方因為快速左轉後又因前方路口有車頓停在我的車道上導致我閃避不及擦撞而摔到對向車道。』
那就表示對方理應為肇事主因,
但是否就為全部肇事責任?
那就有待商確。
我方是否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涉嫌超速行駛的次要過失?
那得看當下現場跡證及雙方筆錄而定!
關於肇事責任問題可於事發『30天』後依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載方式前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為雙方肇事責任參考。
若任一方對肇事責任有意見,
可自費3000元申請車鑑會之鑑定,
但若沒有更明確的證據,
一般來說是不會有改變的!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再計入雙方肇事責任比,
就可知道我方依法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Q1.後續就醫還需要開證明嗎?
因為初步判決也要等7~15天後才會知道, 申請後也還要再等14個工作天要等判決後再談和解還是以現在這樣的情形我和解可以與他談甚麼賠償算合理?
答:a.後續還是要開診斷證明。
b.可以參考我在第貳點內容所述即可知道我方可以跟對方要求的部分為何。
但...要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這就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問題嚕!
每個人的個性都不一樣,
處理起來也就不盡相同,
只能說...我方先將該準備的資料備妥,
再來申請調解委員會來協助,
其他等到時再見招拆招。
建議你在談判時可以嘗試刻意提及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
這樣談判會對我方較我有利。
Q2.如果是以手痛不適騎車, 上下班坐計程車來回車資要外加賠償可行嗎?
如果是以忍痛工作要外加精神賠償可行嗎?
答:a.可以,但時間就有待商榷。
b.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一般建議可用我方總損失金額之 1/3 ~ 1 / 2 之間來做求償。(不含車損及財物損失金額)
很明顯的我方是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喔!
以上,請參考。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3-04-17T16:47
<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
如有車禍處理、法律諮詢、保險理賠等相關問題 歡迎免費諮詢!
可直接來電或e-mail諮詢或親洽本協會,由理事長或志工為您講解車禍處理流程。
祝福您早日康復。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3-04-20T07:29
我看你的敘述,我判斷對方是想甩賴不賠,對方認為他沒有撞到人幹麻賠,所以你是因他而發生事故你去問當初為你做筆錄的警察,等肇事研判出來要多久時間要花多少錢申請,拿到肇事鑑定書之後再找對方談。
約在警局談即可:看鑑定書寫誰的過失多
假設是對方過失多
你準備機車修理費用+你看手關節的醫藥費+ 去醫院的車錢與一些手部包紮復健用品的費用
你去弄這些的時候你要申請收據
跟他談,當然對方會討價還價,你自己應付
談不冗,那你就走法律途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反正法庭那邊法官也是會讓你們再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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