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無照駕駛...合理的精神賠償費用價碼?? - 醫生
By Blanche
at 2011-11-20T00:00
at 2011-1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於今年10月25日晚間十點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我在主幹道上準備右轉,對方要直行,從我的車身右側撞上
事發後對方旋即肇事逃逸(但有好心的路人追車,有查到他的車牌) 我身上有多處擦傷 前往醫院急診處理完畢 到警局之後發現對方已經在警局了之後他的雇主也來了 想要與我和解
肇事者是一個約25歲的年輕人 是做機車維修的
他說他會負責我的機車維修及醫藥費用
當天晚上沒有跟對方和解
-----------------------------
日前警方已經將對方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的部分移送檢方(過失傷害的部分我保留告訴權,但目前未提告)對方對此也感到緊張希望在開庭之前與我達成和解因此他們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我跟對方將於11/22(二)進行調解 警察對肇事者逕行的調查如下:領有身障手冊,無照駕駛,為肇事車輛之車主,有投保強制險 我目前概算的求償項目如下:機車維修費用13000元醫療費用共3680元 (11/11醫生已經開立診斷書)醫療耗材:人工皮(720元)、矽膠片及除疤藥膏(3830元)雷射除疤*中醫診療費:約4500元(復健師推估約要半年療程,50元/次,兩天一次,50元*15次*6個月=4500元)另外我因為手受傷,所以都是至髮廊洗頭,共3000元 (300元/次,共10次)
我想請問一下,以我的狀況合理的精神賠償費用價格約在哪? 而我的手腳皆留有明顯傷疤,若之後要做雷射除疤,該筆費用也可於調解時一併向對方求償嗎?
調解時,我又該怎麼與對方交涉,才能將我的權益最大化?
調解時我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調解時的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謝謝各位耐心回答~~!!!
事發後對方旋即肇事逃逸(但有好心的路人追車,有查到他的車牌) 我身上有多處擦傷 前往醫院急診處理完畢 到警局之後發現對方已經在警局了之後他的雇主也來了 想要與我和解
肇事者是一個約25歲的年輕人 是做機車維修的
他說他會負責我的機車維修及醫藥費用
當天晚上沒有跟對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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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警方已經將對方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的部分移送檢方(過失傷害的部分我保留告訴權,但目前未提告)對方對此也感到緊張希望在開庭之前與我達成和解因此他們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我跟對方將於11/22(二)進行調解 警察對肇事者逕行的調查如下:領有身障手冊,無照駕駛,為肇事車輛之車主,有投保強制險 我目前概算的求償項目如下:機車維修費用13000元醫療費用共3680元 (11/11醫生已經開立診斷書)醫療耗材:人工皮(720元)、矽膠片及除疤藥膏(3830元)雷射除疤*中醫診療費:約4500元(復健師推估約要半年療程,50元/次,兩天一次,50元*15次*6個月=4500元)另外我因為手受傷,所以都是至髮廊洗頭,共3000元 (300元/次,共10次)
我想請問一下,以我的狀況合理的精神賠償費用價格約在哪? 而我的手腳皆留有明顯傷疤,若之後要做雷射除疤,該筆費用也可於調解時一併向對方求償嗎?
調解時,我又該怎麼與對方交涉,才能將我的權益最大化?
調解時我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調解時的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謝謝各位耐心回答~~!!!
All Comments
By Bennie
at 2011-11-21T23:31
at 2011-11-21T23:31
你應負起本案肇事主因 !
對方僅屬肇事次 因!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對方 ]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你 就須負起 本案之肇事主因 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確實肇責可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自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 [法源依據 ]。
警方已經將對方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的部分移送檢方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對方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這部分屬非 告訴乃論[公訴 ]案件"
那警方就[務必要 ],依法將本案函送地檢署,以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 [肇事逃逸]偵辦 ,不因為 已與受傷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不予以再追究,而得以免除,被判刑的命運。
不同於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得因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免於提起公訴。
(過失傷害的部分我保留告訴權,但目前未提告)
在媒體上,經常看到報導[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是錯誤的誤導。
沒有 【保留追訴權】 這回事,法律也無【保留追訴權】這名詞,那只是媒體與某些檯面上人士,當成發言做秀的流行語言,造成錯誤教導而已,以致很多民眾跟著說。
舉凡屬告訴乃論的案件:
就是 6 個月追訴時效,6 個月內被害人,隨時有權提出告訴,逾期超過 6 個月後 ,想保留也沒得保留。
屬公訴案件:
務必是要依據,所犯個案的法定追溯時效,更不是當事人能主張 [保留]的。
舉凡民事 [告訴乃論]案件,警員不可能ˋ也無權,主動要任何一方製作告訴筆錄,連法院也採[不告ˋ不理]原則。
所謂筆錄,是要正式進入訴訟稱之為筆錄,接受民眾報案[有人誤稱為備案],警方都在工作紀錄 簿上登記ˋ備查,也稱之警訊資料。
簡單的說:
舉凡告訴乃論之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我跟對方將於11/22(二)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沒有任何法律規範,一定要經過調解才能提出告訴,更沒有說一定要調解幾次,才能提告,那都是[以訛傳訛]的誤導。
刑事歸刑事ˋ 民事歸民事。
甚至地檢署檢察官也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警察對肇事者逕行的調查如下:領有身障手冊,無照駕駛,為肇事車輛之車主,有投保強制險
再度強調"
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 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 看 [有無駕照 ] 的。
本案茲因肇事者[無照駕駛 ],屬強制險不理賠範圍,但被害人[你] 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等ˋ同項的理賠金額,絕對不會影響你申請理賠的權益。
事後再由基金會,代位向肇事車輛之車主追償。
是否需要整形須以診斷書為憑,並不是自己認為需要或預估一個價錢,就能獲得傷殘理賠。
要必須符合保險傷殘給付標準,否則無法獲得傷殘理賠,比方說在顏面上的必須遺留5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或3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者】為限,頸部遺存手掌大【不包含五指】以上之癜痕者,且必須在後傷至少6個月後,能一眼看出顯著遺存癜痕,才能附合聲請第10級之傷殘給付標準。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Delia
at 2011-11-22T14:11
at 2011-11-22T14:11
謹慎一點 多問問他人的意見 以免因小失大
介紹一個網站 www.law110.com.tw
法律諮詢網
都是律師做免費法律諮詢
可以去試試看祝你好運 能順利解決
By Daph Bay
at 2011-11-20T04:28
at 2011-11-20T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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