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無法和解 - 醫生
By Dorothy
at 2009-04-03T00:00
at 2009-04-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1月21日 晚上在春日路
騎車被撞
由於我騎摩托車 騎在黃線上 所以我有不對
而肇事者 是開汽車 (當時在塞車)
肇事者 沒有打方向燈 也違規左轉要迴轉
當時並沒有到路口 而是剛好在大馬路
因此雙方都有肇則
前面兩次由我媽去保險公司跟對方談
今天 4/3 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才剛坐下來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才講第一句話
他就說是我撞他
我就說當初警察都說了 我撞你應該是龍頭部分受損
為何我車傷的都是右邊 ?
他就說別講這麼多 就是你撞我
我就說根據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五百元以下
他就說 你以為只有你能告我噢
我就說 我只是希望你態度能夠客氣一點
然後調解人就說別再吵了 這樣是要談什麼
因此雙方都安靜下來
調解人就先問我 我能和解的條件
我就說 修車17000 薪損+精神賠償 5萬
所以總共六萬七
對方就說你想得美勒
( 我喊五萬 是要讓雙方有協議空間 )
調解人就跟他說明一下現在只是說出雙方開始要求在進行調解
在換問他
他說他修車當初是報14000 但是他其他東西修要5萬
調解人就問他 還有什麼要求
他就說 我也要薪損 也要精神賠償阿
調解人就說 那這樣是多少呢 ?
他就說 我那天有一筆一百多萬的事情要談 他撞到我
害我沒辦法談 他要怎麼算
而他只是個做物流的 何來生意要談
之後他的保險公司人員 就跟調解人說先各自談一下
就把他帶到旁邊講
調解人就跟我們稍微講一下
我就把底限放寬到
四萬七
之後保險公司的人就過來跟我談
說我提的出薪損嗎 我說我現在可能沒辦法
因為當初左手拇指骨頭裂掉 沒有辦法去上班
他就說 那你有辦法提出嗎
我說我可能沒辦法 就根據勞基法規定就好
他就說 你沒有薪資證明 我們這邊就是沒有辦法
接著問我說 你手傷過多久才好
我說 當初醫生是跟我說 六個禮拜
他就說 診斷書上面沒有明確的寫六個禮拜也就是一個半月
因此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認同
接著說 保險公司當初跟當事人協議是全部只拿一萬出來
但是現在可以放寬到一萬五
我說我要討論一下 調解人也同意
因此就在稍微討論過後
決定 車 各修各的 他再賠我兩萬五
等於是我把底限降到兩萬五 剩下一萬七我自費
調解人就說 如果這個數字 他扔然不同意
那我建議不要再談了 這樣是浪費時間
就去幫我們轉達並進行調解
在來就換他跟保險公司討論一下
之後他們討論完 就去請調解人出來說
然後調解人就過來說 他們不同意 所以我相信你們也不想談了
現在就請法律途徑吧
我的問題
一:這種情況下 他能夠告我什麼 ?
二:過失傷害要怎麼提告 還是會一起處理
三:他當初的估價單只有1萬4千 他說五萬是否合理
Update:
四:走上法律途徑 勝算大嗎
Update 2: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必須在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如果我沒辦法提出薪資證明那該怎麼辦呢
診斷書是回去原本的醫院請醫生填寫嗎 ?
我在1月21日 晚上在春日路
騎車被撞
由於我騎摩托車 騎在黃線上 所以我有不對
而肇事者 是開汽車 (當時在塞車)
肇事者 沒有打方向燈 也違規左轉要迴轉
當時並沒有到路口 而是剛好在大馬路
因此雙方都有肇則
前面兩次由我媽去保險公司跟對方談
今天 4/3 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才剛坐下來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才講第一句話
他就說是我撞他
我就說當初警察都說了 我撞你應該是龍頭部分受損
為何我車傷的都是右邊 ?
他就說別講這麼多 就是你撞我
我就說根據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五百元以下
他就說 你以為只有你能告我噢
我就說 我只是希望你態度能夠客氣一點
然後調解人就說別再吵了 這樣是要談什麼
因此雙方都安靜下來
調解人就先問我 我能和解的條件
我就說 修車17000 薪損+精神賠償 5萬
所以總共六萬七
對方就說你想得美勒
( 我喊五萬 是要讓雙方有協議空間 )
調解人就跟他說明一下現在只是說出雙方開始要求在進行調解
在換問他
他說他修車當初是報14000 但是他其他東西修要5萬
調解人就問他 還有什麼要求
他就說 我也要薪損 也要精神賠償阿
調解人就說 那這樣是多少呢 ?
他就說 我那天有一筆一百多萬的事情要談 他撞到我
害我沒辦法談 他要怎麼算
而他只是個做物流的 何來生意要談
之後他的保險公司人員 就跟調解人說先各自談一下
就把他帶到旁邊講
調解人就跟我們稍微講一下
我就把底限放寬到
四萬七
之後保險公司的人就過來跟我談
說我提的出薪損嗎 我說我現在可能沒辦法
因為當初左手拇指骨頭裂掉 沒有辦法去上班
他就說 那你有辦法提出嗎
我說我可能沒辦法 就根據勞基法規定就好
他就說 你沒有薪資證明 我們這邊就是沒有辦法
接著問我說 你手傷過多久才好
我說 當初醫生是跟我說 六個禮拜
他就說 診斷書上面沒有明確的寫六個禮拜也就是一個半月
因此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認同
接著說 保險公司當初跟當事人協議是全部只拿一萬出來
但是現在可以放寬到一萬五
我說我要討論一下 調解人也同意
因此就在稍微討論過後
決定 車 各修各的 他再賠我兩萬五
等於是我把底限降到兩萬五 剩下一萬七我自費
調解人就說 如果這個數字 他扔然不同意
那我建議不要再談了 這樣是浪費時間
就去幫我們轉達並進行調解
在來就換他跟保險公司討論一下
之後他們討論完 就去請調解人出來說
然後調解人就過來說 他們不同意 所以我相信你們也不想談了
現在就請法律途徑吧
我的問題
一:這種情況下 他能夠告我什麼 ?
二:過失傷害要怎麼提告 還是會一起處理
三:他當初的估價單只有1萬4千 他說五萬是否合理
Update:
四:走上法律途徑 勝算大嗎
Update 2: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必須在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如果我沒辦法提出薪資證明那該怎麼辦呢
診斷書是回去原本的醫院請醫生填寫嗎 ?
All Comments
By Megan
at 2009-04-05T14:38
at 2009-04-05T14:38
答:車禍鑑定結果出來了,即然雙方都有肇責,那肇責比率是誰大呢(就是錯的百分比)
如果是他要告你,因為他沒有受傷,所以只能提出民事賠償(修車費)
但你可以向對方提出刑事 『過失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鑑定結果如果證實對方也有過失,不論是百分之幾的肇事責任,造成你的受傷,已為既定事實(如果真要告起來,對方比較吃虧)
注意:如果當時對方是正在送貨,就會形成業務過失傷害罪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
1.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的定義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包含主副業及附隨業務,不論其業務合法性都可視之。只要是在從事業務過程中不小心使人受傷,就算是業務過失致傷罪。
二:過失傷害要怎麼提告 還是會一起處理
答:過失傷害告訴,可向當時處理車禍的分局提出,故向分局提出的話,僅須靜待分局移送後,檢察官會通知您去開庭。
民事部分要另外告,但可在檢察官起訴後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納裁判費。(檢附驗傷單,6個月內都可提告)
三:他當初的估價單只有1萬4千 他說五萬是否合理
答:不用去理他,他如果說一百萬難道就是一百萬嗎?(一切依報修單據為準)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必須在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但畢竟上法院實在是勞神又費心,所以要儘量用刑事責任來逼迫對方合解
四:走上法律途徑 勝算大嗎?
答: 雙方都有肇責,那就採對錯百分比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總判賠金額是十萬(假設),他錯60%而你錯40%,那就是他只須賠你6萬,其它4萬因你也有錯40%,依此類推~
2009-04-04 18:14:34 補充:
如果我沒辦法提出薪資證明那該怎麼辦呢?
答:如果上法庭求償,就必須要提供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否則就這部份是無法理賠的
診斷書是回去原本的醫院請醫生填寫嗎 ?
答:診斷書上所註明的休養天數,是醫生當時依據你的傷勢來建議你所須的休養天數,如果當時傷勢並不會影響到你的工作,醫生是可以拒絶不加註須休養天數的
2009-04-04 18:15:15 補充:
假設兩造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請對方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所以你可以請對方好好斟酌一下,看是要花小錢跟你和解或是花更多的錢去支付易科罰金,通常施壓後,對方才會乖乖和解
By Frederica
at 2009-04-07T14:36
at 2009-04-07T14:36
By Caitlin
at 2009-04-05T16:41
at 2009-04-05T16:41
你告他過失傷害可於6個月內向肇事地派出所提告,也可具狀向肇事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檢察署提告。證據是傷單,調警局現場圖、筆錄。
告了刑事,一般才會好好談和解,事緩則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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