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對方以提告!!!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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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1-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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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跟一台直行車相撞!當時我送飲料違規迴轉!肇事責任應該是9:1!對方腳踝骨折打鋼釘!最近調解對方一開始開價60萬,可是我是單親低收,不可能負的起這龐大的金額,車禍發生後我也都沒有去看對方!對方現在相當的生氣!!!後來對方改30幾萬!可是我老闆根本不想付那麼多錢!!!至今已經調解3次了!!!我感覺對方越來越生氣了!!!對方說的金額都有單據!!!請問一下...
1.雖然是我肇事,可是我是幫店裡外送!!!雇主真的不用幫我負當一些民事責任嗎?
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
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
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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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晚上騎公司車外送飲料,因為地點在對向車道,我只好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對向車道當時在停紅綠燈,我當時並未停車查看對向是否有機車,我就直接騎出來,就撞到了!因為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有經驗!事後店裡的人也沒有教我該如何做!我也沒有去醫院看對方!(對方好像住院約一個星期)後來開始調解,我的雇主一開始只說5萬,(對方的腳踝骨頭斷裂打鋼釘跟鋼絲)調解三次過後,對方說他從事故發生後的生活醫藥費都是借來的(已借17萬了)後來老闆只願意賠15萬他說金額太高不能接受!對方也說15萬太低連借的錢也還不了! 以上就是事情發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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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1-02-27T21:28
智多星回答你~ 我去年跟一台直行車相撞!當時我送飲料違規迴轉!肇事責任應該是9:1 肇事責任比例由雙方協議而來,一般主次因是七三比,主因負三成責任,次因負七成責任。你因違規迴轉為肇事主因,但對方也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肇事次因。建議釐清肇事責任:在事故七天後,可向當初承辦的員警詢問,如何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免費),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事責任。於事故三十天後,可向當初承辦的員警詢問,如何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清楚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主次因。如果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可自費三千申請鑑定,鑑定時,好好敘述自己有利的論點。 !對方腳踝骨折打鋼釘!最近調解對方一開始開價60萬,可是我是單親低收,不可能負的起這龐大的金額,車禍發生後我也都沒有去看對方!對方現在相當的生氣!!!後來對方改30幾萬!可是我老闆根本不想付那麼多錢!!!至今已經調解3次了!!!我感覺對方越來越生氣了!!!對方說的金額都有單據!!!請問一下...1.雖然是我肇事,可是我是幫店裡外送!!!雇主真的不用幫我負當一些民事責任嗎?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你因過失侵權行為致對方受有損失,依據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你受雇於你的雇主,雇主就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行為,需依民法第188條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對方若提告你刑法過失傷害罪,你有過失,對方有受傷的事實,過失傷害罪原則上就會成立。 而若提起民事訴訟,你有過失侵權行為,對方受損失,原則上你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要賠償工作損失需按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註明需休養期間有多久,醫生開休養半年就是賠半年薪資,開一年就是賠一年,跟他是否有找到工作無關。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你們雙方和解,對方撤回刑事告訴以後,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晚上騎公司車外送飲料,因為地點在對向車道,我只好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對向車道當時在停紅綠燈,我當時並未停車查看對向是否有機車,我就直接騎出來,就撞到了!因為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有經驗!事後店裡的人也沒有教我該如何做!我也沒有去醫院看對方!(對方好像住院約一個星期)後來開始調解,我的雇主一開始只說5萬,(對方的腳踝骨頭斷裂打鋼釘跟鋼絲)調解三次過後,對方說他從事故發生後的生活醫藥費都是借來的(已借17萬了)後來老闆只願意賠15萬他說金額太高不能接受!對方也說15萬太低連借的錢也還不了! 以上就是事情發生經過 賠償金額內,就醫療費用的部份可以由我方強制險來支出,理賠的內容為:強制險主要理賠醫藥費用,交叉理賠,不分肇事責任,上限20萬,給付範圍包括: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2.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6.殘廢給付: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對方的其他損失,需依肇責比例向我方要求賠償,如下:肇責比例只要雙方合意即可,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較常見,供你參考。1. 看護費用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3. 後續醫療費4. 精神賠償5. 財產損失6. 其他損失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祝你順利 加油~!!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1-02-26T21:22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i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1-02-27T09:36
1.雖然是我肇事,可是我是幫店裡外送!!!雇主真的不用幫我負當一些民事責任嗎?
站在道義的立場,好雇主當然會幫忙負擔全部或一部分的責任,但是不好的雇主也許會撇清責任,避之唯恐不及,幫不幫忙全在雇主的一念之間,不過依照民法188條,受害人有權直接先向雇主來求償,所以雇主的責任是跑不掉的。
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
其實有些事情早做的效果最好,例如帶個果籃或雞精之類的禮物到醫院關心對方,對方看你有誠意,也許只會要你賠償醫藥費而已,但是你說『車禍發生後我也都沒有去看對方!對方現在相當的生氣!!!』,這樣看來,錯誤已經很難挽回了,如果你能放下身段去向對方認錯(利用下跪、磕頭、流眼淚、跟對方說明你的家境也不好....等等方式),也許還有一絲機會。
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
有,但是趨近於0.......
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民法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大意就是:雇主(老闆)一般來說是經濟上較強的人,所以被害人比較容易要得到錢。而受僱人(員工)通常經濟實力比較弱,萬一受僱人(員工)沒錢可以賠,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雇主(老闆)來求償,先獲得賠償。而讓雇主(老闆)慢慢的去向受僱人(員工)求償,例如扣薪水。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這個要看法官怎麼判,如果對方情況不嚴重,還有能力工作,應該就不用,反之可能就要。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是,這是屬於告訴乃論,對方願意和解撤銷告訴就沒事,反之就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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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1-03-01T15:25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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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1-02-25T10:21
即使和解你還是有你的刑事的過失傷害責任,只是有和解的話通常會判的比較輕一點!
而188條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除了向你求償以外,也請求法院准許向你的雇主請求連帶責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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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1-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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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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