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相關及待轉區問題 - 工作
By George
at 2009-01-18T00:00
at 2009-01-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問個問題是,我在北縣一般小十字路口行駛,想要左轉,本想待轉。但是右方的斑馬線前無格子,後面卻有畫一個格子。我想說那應該是一般機車等待直行停放區
事出起因,我想左轉,在等後方無來車時,我便騎到雙黃線上,並打好左轉燈等待,確認前方機車二輛,一前一後。我想方向燈打了,也有等待五秒,確認他們離我還很遠。我想應該可以左轉沒問題。對方也看到我了。
結果問題來了,他們是有都看到沒錯....
第一輛有做煞車的動作,因此後來他騎車是等我轉了以後才往前騎,並無問題。
第二輛卻相反的做加速動作,(他可能心想我加速一定可以比我還早過!!),但就這樣... 撞上我
對方堅決我有錯!! 說我違規左轉!!
我卻堅決對方有超速 並且沒有跟前一輛機車保持適當距離
我一開始就承認我有錯 但我認定對方也一定有錯!!
他ㄥ字形車台撞到變L 無法發動
我側邊全毀,可發動卻無法左右轉,要硬扳。
對方也承認有看到我打方向燈,但他說我有錯沒待轉。
後來叫警察 警察說無車禍現場
我說就在旁邊而已,而且不是我先移動,是對方先移動牽車。我才起身跟著牽。
接著就跟警員去警局做筆錄
後來對方求償要我賠機車修理費跟醫療費,我卻只願意付修車費全額,然後警方問我要不要求償。我說我都自行吸收。
最後警局和解,由我付修車費。
對方身體只有擦傷,而我無擦傷,但左手掌無法施力,大姆指不可動,其他四指正常。右手無法舉起。
------------------------------
我想問.... 通常要分是否為待轉區? 是分斑馬線前的方格 跟斑馬線後? 還是不管有無都要待轉?
該快車道無禁止機車 該段也無二段式標誌 更無禁止左右轉
另外,雖說我筆錄和解自行吸收全部。但若我後面身體檢查有確定一些骨頭受損問題? 是否可依驗傷提出對方賠償醫藥費的要求? 還有一般車禍驗傷要去哪驗呢?
-----------------------------
後來,我父親說我最多只要付對方修車費一半。因為我傷的比對方重。對方手腳活動自如,半天後還跑回工作崗位工作。
我無法舉起二肢上臂。左手掌施力不可。
勢必影響工作,車子就算修好了,騎車也是忍痛駕駛。所以不可能工作跟停車,(停車也要喬車位,這點就完全不可能騎車了。)
後來我同學說,該車段是可以左轉。修車行老闆也說是這樣沒錯。
難道是我被坑了嗎?
我想問問待轉區的區分是否為斑馬線前後呢?(單就北縣)
北市我是一定待轉,但北縣的情形很不一樣。 所以我很納悶?
還有這樣的情形判定下來,倒底誰的責任擔的比較多?
如果身體有影響工作情事,雖警局筆錄和解,但事後是否還能個別提出要求?(比較特別的是我當天還能舉手,隔二天後就是完全要忍痛舉起,筆錄因此沒紀錄此項,是否對我為不利?)
Update:
有人說無法判定對方是否為超速?
該十字路口有監視器。
依照之前一位台中送便當男子稱無超速,卻撞死一位女性。依監視器測移動距離跟秒速。我記得可以依移動距離跟秒速來反求時速是否有誤?
Update 2:
是十字雙向
而我方這邊單向有一機車道一汽車道 無禁行機車之噴字
另外,對方先破壞現場。對方先行移動車子,我是看路過的車一直叭,覺得很吵... 才把車去牽移開。
因為我不太懂一些法令,我比較好奇的是....
怎樣的傷勢可以造成是刑事案件?
而刑事案件若在和解後有構成之要件,就真的不能反索取醫療費嗎?
我不是指修車跟工作費等...
我知道我這情形還沒嚴重到可以當經典的案例
我只是想多瞭解一些相關資訊 好知道有類似情形該怎麼面對處理
Update 3:
因為我是停在雙黃線上 也有打方向燈 停了三秒 確定對方那距離以六十時速是到不了的
我是轉好以後 被對方加速撞上
而我做筆錄時 警察覺得奇怪的是怎麼會是我被撞 應該我撞對方
因為按打燈後 沒有足夠秒數給對方 自行急轉 一般都是先撞對方
或是 自己前輪受傷 警察那時直接的回應是這樣
而我的情形是對方也承認很遠的距離就看到我打燈了(約對方斑馬線十個汽車身長前就看到了)
地上無煞車痕 表示他是加速通過
Update 4:
我有先確認直行車離我還有一段距離 非一般時速才有可能撞上
而我也有先左右張望 確定後無來車
如果前方直行車距離斑馬線有二個汽車身 我當然會讓他們先
發生時間是半夜十二點多 車並無多到不行
照你這樣說 警局筆錄和解後也有法律效益的話 我當然也不能再說什麼
只是我想瞭解一下 就我補充的問題方向 在和解前是否還能依這樣的筆錄做出判斷哪方對錯
我跟我同學有一點的認知 先移動車禍現場的人 並且不劃出車倒位置的人 責任單算這方(先還不算其他原因) 算是對方有錯 這樣的認知算有錯嗎?
Update 5:
如果有個人腦震盪(此人為被撞的違規方),車禍後十小時內還算正常,只有身體不適的感覺。
而當做完筆錄,並跟對方後和解,回家後的隔天。一覺不醒。
這樣的案例是否還能做為刑事案件?
因為記得有看過類似的車禍案例,所以改了下他的內容。
想瞭解這樣的情形是否又有不同的判定?
十分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Update 6:
也依您的確認為我看到的確實是無待轉區 那個為 機車直行停等區
無誤 因為在斑馬線後 待轉的人不可能跑去壓斑馬線待轉
十字路口中間為方格XXX線條 禁止臨停 所以我能停的只有在雙黃線邊邊的機車直行等待區
Update 7:
嗯嗯
我是不會跟對方再追究責任,只是想瞭解清楚一些事
雖然刑法方面沒得到答案,但其他部份很接近我想瞭解的一些方向了!!
不過下面這方面我還是想瞭解清楚
因為網狀線是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以防止交通阻塞。通常車輛左轉都會先停下,確認狀況後再起步,但因網狀線內不得臨時停車,所以有網狀線的路口是禁止左轉的 (任何車輛),不論在哪裡暫停,都是錯誤的方式。
Update 8:
我基本上是停在對向的機車直行等待區,只是靠近雙黃線。並先打了方向燈,有停滯二秒鐘整確認車距再做前行。
我不解的是依您這樣說... 網狀區我勢必不能做待轉? (因為會壓網線剛斑馬線)
那我做左轉又不是? (依您說的禁止左轉)
那如果我騎車欲往左 這樣的情形可以建議一下嗎?
Update 9:
內容語誤,改一下。
對向 改為 對方看來的對向 或 我方
前行改成 左彎前行
謝謝您了^^
Update 10:
16路口無號誌且無幹支道之分者,轉彎車與直行車肇責分攤情形。
(1)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者,即未達中心線搶先左轉時,則轉彎車負100%肇責,直行車無肇責。
(2)直行車路口未減速或超速時,則轉彎車負70%,直行車負30%。(互賠)
(3)直行車未讓已轉彎車先時,直行車負100%肇責。
這是我找到的,第三條是已經被改了嗎?
因為現在好像蠻多小鬼是看對方轉了不減速,然後撞下去。
這個肇事認定是我從這網址看的。
打 肇事責任分攤原則
即可搜查到
Update 11:
嗯嗯 我想也是
但是不是自行判斷我也不清楚
因為手邊剛好有案例影片
而錄該影片的人也跟我說法院結案了
該影片轉彎的一方的情形是比我還誇張 只是他們雙方是汽車
判賠情形是被撞方 負責80% 撞人者20%(互賠)
我想應該是某人參與法院相關事務整理出來的部案情。
雖是被撞 但這次也讓我多瞭解一點東西 也算因禍得福吧
事出起因,我想左轉,在等後方無來車時,我便騎到雙黃線上,並打好左轉燈等待,確認前方機車二輛,一前一後。我想方向燈打了,也有等待五秒,確認他們離我還很遠。我想應該可以左轉沒問題。對方也看到我了。
結果問題來了,他們是有都看到沒錯....
第一輛有做煞車的動作,因此後來他騎車是等我轉了以後才往前騎,並無問題。
第二輛卻相反的做加速動作,(他可能心想我加速一定可以比我還早過!!),但就這樣... 撞上我
對方堅決我有錯!! 說我違規左轉!!
我卻堅決對方有超速 並且沒有跟前一輛機車保持適當距離
我一開始就承認我有錯 但我認定對方也一定有錯!!
他ㄥ字形車台撞到變L 無法發動
我側邊全毀,可發動卻無法左右轉,要硬扳。
對方也承認有看到我打方向燈,但他說我有錯沒待轉。
後來叫警察 警察說無車禍現場
我說就在旁邊而已,而且不是我先移動,是對方先移動牽車。我才起身跟著牽。
接著就跟警員去警局做筆錄
後來對方求償要我賠機車修理費跟醫療費,我卻只願意付修車費全額,然後警方問我要不要求償。我說我都自行吸收。
最後警局和解,由我付修車費。
對方身體只有擦傷,而我無擦傷,但左手掌無法施力,大姆指不可動,其他四指正常。右手無法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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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 通常要分是否為待轉區? 是分斑馬線前的方格 跟斑馬線後? 還是不管有無都要待轉?
該快車道無禁止機車 該段也無二段式標誌 更無禁止左右轉
另外,雖說我筆錄和解自行吸收全部。但若我後面身體檢查有確定一些骨頭受損問題? 是否可依驗傷提出對方賠償醫藥費的要求? 還有一般車禍驗傷要去哪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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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父親說我最多只要付對方修車費一半。因為我傷的比對方重。對方手腳活動自如,半天後還跑回工作崗位工作。
我無法舉起二肢上臂。左手掌施力不可。
勢必影響工作,車子就算修好了,騎車也是忍痛駕駛。所以不可能工作跟停車,(停車也要喬車位,這點就完全不可能騎車了。)
後來我同學說,該車段是可以左轉。修車行老闆也說是這樣沒錯。
難道是我被坑了嗎?
我想問問待轉區的區分是否為斑馬線前後呢?(單就北縣)
北市我是一定待轉,但北縣的情形很不一樣。 所以我很納悶?
還有這樣的情形判定下來,倒底誰的責任擔的比較多?
如果身體有影響工作情事,雖警局筆錄和解,但事後是否還能個別提出要求?(比較特別的是我當天還能舉手,隔二天後就是完全要忍痛舉起,筆錄因此沒紀錄此項,是否對我為不利?)
Update:
有人說無法判定對方是否為超速?
該十字路口有監視器。
依照之前一位台中送便當男子稱無超速,卻撞死一位女性。依監視器測移動距離跟秒速。我記得可以依移動距離跟秒速來反求時速是否有誤?
Update 2:
是十字雙向
而我方這邊單向有一機車道一汽車道 無禁行機車之噴字
另外,對方先破壞現場。對方先行移動車子,我是看路過的車一直叭,覺得很吵... 才把車去牽移開。
因為我不太懂一些法令,我比較好奇的是....
怎樣的傷勢可以造成是刑事案件?
而刑事案件若在和解後有構成之要件,就真的不能反索取醫療費嗎?
我不是指修車跟工作費等...
我知道我這情形還沒嚴重到可以當經典的案例
我只是想多瞭解一些相關資訊 好知道有類似情形該怎麼面對處理
Update 3:
因為我是停在雙黃線上 也有打方向燈 停了三秒 確定對方那距離以六十時速是到不了的
我是轉好以後 被對方加速撞上
而我做筆錄時 警察覺得奇怪的是怎麼會是我被撞 應該我撞對方
因為按打燈後 沒有足夠秒數給對方 自行急轉 一般都是先撞對方
或是 自己前輪受傷 警察那時直接的回應是這樣
而我的情形是對方也承認很遠的距離就看到我打燈了(約對方斑馬線十個汽車身長前就看到了)
地上無煞車痕 表示他是加速通過
Update 4:
我有先確認直行車離我還有一段距離 非一般時速才有可能撞上
而我也有先左右張望 確定後無來車
如果前方直行車距離斑馬線有二個汽車身 我當然會讓他們先
發生時間是半夜十二點多 車並無多到不行
照你這樣說 警局筆錄和解後也有法律效益的話 我當然也不能再說什麼
只是我想瞭解一下 就我補充的問題方向 在和解前是否還能依這樣的筆錄做出判斷哪方對錯
我跟我同學有一點的認知 先移動車禍現場的人 並且不劃出車倒位置的人 責任單算這方(先還不算其他原因) 算是對方有錯 這樣的認知算有錯嗎?
Update 5:
如果有個人腦震盪(此人為被撞的違規方),車禍後十小時內還算正常,只有身體不適的感覺。
而當做完筆錄,並跟對方後和解,回家後的隔天。一覺不醒。
這樣的案例是否還能做為刑事案件?
因為記得有看過類似的車禍案例,所以改了下他的內容。
想瞭解這樣的情形是否又有不同的判定?
十分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Update 6:
也依您的確認為我看到的確實是無待轉區 那個為 機車直行停等區
無誤 因為在斑馬線後 待轉的人不可能跑去壓斑馬線待轉
十字路口中間為方格XXX線條 禁止臨停 所以我能停的只有在雙黃線邊邊的機車直行等待區
Update 7:
嗯嗯
我是不會跟對方再追究責任,只是想瞭解清楚一些事
雖然刑法方面沒得到答案,但其他部份很接近我想瞭解的一些方向了!!
不過下面這方面我還是想瞭解清楚
因為網狀線是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以防止交通阻塞。通常車輛左轉都會先停下,確認狀況後再起步,但因網狀線內不得臨時停車,所以有網狀線的路口是禁止左轉的 (任何車輛),不論在哪裡暫停,都是錯誤的方式。
Update 8:
我基本上是停在對向的機車直行等待區,只是靠近雙黃線。並先打了方向燈,有停滯二秒鐘整確認車距再做前行。
我不解的是依您這樣說... 網狀區我勢必不能做待轉? (因為會壓網線剛斑馬線)
那我做左轉又不是? (依您說的禁止左轉)
那如果我騎車欲往左 這樣的情形可以建議一下嗎?
Update 9:
內容語誤,改一下。
對向 改為 對方看來的對向 或 我方
前行改成 左彎前行
謝謝您了^^
Update 10:
16路口無號誌且無幹支道之分者,轉彎車與直行車肇責分攤情形。
(1)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者,即未達中心線搶先左轉時,則轉彎車負100%肇責,直行車無肇責。
(2)直行車路口未減速或超速時,則轉彎車負70%,直行車負30%。(互賠)
(3)直行車未讓已轉彎車先時,直行車負100%肇責。
這是我找到的,第三條是已經被改了嗎?
因為現在好像蠻多小鬼是看對方轉了不減速,然後撞下去。
這個肇事認定是我從這網址看的。
打 肇事責任分攤原則
即可搜查到
Update 11:
嗯嗯 我想也是
但是不是自行判斷我也不清楚
因為手邊剛好有案例影片
而錄該影片的人也跟我說法院結案了
該影片轉彎的一方的情形是比我還誇張 只是他們雙方是汽車
判賠情形是被撞方 負責80% 撞人者20%(互賠)
我想應該是某人參與法院相關事務整理出來的部案情。
雖是被撞 但這次也讓我多瞭解一點東西 也算因禍得福吧
All Comments
By Mason
at 2009-01-18T08:18
at 2009-01-18T08:18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三、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只要快車道有二道(含)以上 (法規中車道數的算法都以同向車道為基準),就必須要二段式左轉;有豎立標誌牌或地上有標線(格),也要二段式左轉;有分隔島的地方還是要二段式左轉。在路口停止線前 (有些路口沒有行人穿越道,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30-40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 的方格是機車待轉區,在停止線後的方格為機車停等區 (直行車)。
因此二段式左轉並不是所有路口都適用,只要快車道只有一道,又沒有標誌、標線的路口,仍然可以直接左轉,不過在道路擁擠的路段,建議您還是以二段式左轉較為安全,因為一般車禍大多不會由交通員警處理,分局員警的專業素質較差,不見得對交通法規很熟,再加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行,所以車輛轉彎時一定要特別小心。
您的情況寫得不是很清楚,是否撞你的是你對向的車,如果是的話,錯的人確實是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和解書簽定後,就產生法定效力,要額外提出賠償需求,必須雙方都同意才行,因此我認為對方不可能同意你的要求。
如果有監視器當然可以判定超速與否,只不過這起事故由於警方稱無車禍現場,也就不會有現場圖和現場紀錄,所以也沒辦法送鑑定,在加上述條款,想反擊可說難上加難。
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記得車輛發生事故,要移置路邊前,一定要將車輛位置標繪清楚,機車要標出車輪及把手位置,汽車要標出車輪及車頭位置。這樣警察才會製作現場圖與記錄,也才能送交鑑定委員會鑑定,以判明責任歸屬。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幫助
2009-01-20 14:36:44 補充:
先確定當時情況,你在路口左轉,被右方直行車追撞,路口有黃色網狀線。
若是如此,那就是您的不對了,因為網狀線是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以防止交通阻塞。通常車輛左轉都會先停下,確認狀況後再起步,但因網狀線內不得臨時停車,所以有網狀線的路口是禁止左轉的 (任何車輛),不論在哪裡暫停,都是錯誤的方式。
2009-01-20 14:37:01 補充:
事故發生後,未標繪位置就移動車輛,並沒有分誰先孰後,因為當警察來到現場,就已經沒有任何依據,就算像您這樣被動的移開,仍然已完全破壞事故現場,與先移開的責任都一樣。
我只是交通法規講師,刑法不是我的專長,所以怎樣的狀況才屬刑事案件,我沒有研究,只能說抱歉。
要判明責任歸屬,必須要有案可查(交通案件都有案號),由於警察認為無事故現場,就不會有列案,也不會有案號可查,再加上雙方當時都屬輕傷,又達成和解,警察就小事化無,無案可查,也就無法送鑑定。
2009-01-20 14:37:15 補充:
雖然對方極可能是超速行駛,但調閱路口監視器,也要有充分理由,就像前面所說,根本無案可查,又已達成和解,很難說服別人調閱監視記錄。
這裡給您一個建議,隨車攜帶一支水蠟筆,遇到事故,先將自己車輛位置繪出,警察到場時,就說對方不願配合繪製現場圖,如此在製作現場記錄時,警方會比較相信我們的說法;還有一點,現場筆錄和事故圖,一定要完全確認再簽名,認為有問題,要求警方修正後再簽,如果警方不修正,簽名時再加一句「記錄非屬事實,警方不願修改」,這樣對我們比較有保障。
2009-01-20 14:43:43 補充:
所有事情不要等事後再談,當場就要講清楚並記錄,另外醫藥費用部分,都是強制險的範圍,這個部分帶著和解書,找對方請他的保險公司出面就能得到理賠,不需要對方自己花錢。
至於要判明責任一節,爾後照我前面所說去做,讓警方列案在冊,才能送鑑定委員會鑑定,判定責任歸屬。在這起事故中,您到底是吃虧或佔便宜,還很難說,就此作罷吧。也希望不會在有下次。
2009-01-22 01:41:40 補充:
一般禁止左轉的路口,在路口前方都會有迴轉道或迴轉巷,必須由迴轉道(巷)掉頭,以右轉方式轉至您要行駛的方向。
2009-01-23 08:32:56 補充:
您所列的肇事責任分攤原則,在法規內並沒有這樣的條款,應該是網友自行判斷整理,但決不是法規或法條上所列舉的。
處罰條例已將原有「轉彎車已抵達路口中心點」相關的規定全部刪除,也就是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只有在不影響直行車的狀況下,才能左、右轉。
第48條第6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所有原有的附帶條件,都被刪除。
2009-01-23 08:33:39 補充:
您所列的肇事責任分攤原則,在法規內並沒有這樣的條款,應該是網友自行判斷整理,但決不是法規或法條上所列舉的。
處罰條例已將原有「轉彎車已抵達路口中心點」相關的規定全部刪除,也就是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只有在不影響直行車的狀況下,才能左、右轉。
第48條第6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所有原有的附帶條件,都被刪除。
2009-01-24 16:28:53 補充:
不小心將信件刪除,請再寄一次mail,抱歉!
By Necoo
at 2009-01-22T01:16
at 2009-01-22T01:16
有關兩段式左轉的說明如下:
判斷路口要不要待轉的方法,有其中一項就要待轉:
第一,設有機車待轉區;
第二,有機慢車二段式左轉標示牌;
第三,同方向內車道有禁行機車標示(路旁標示牌或地上的大字);
第四,有禁止左轉標示;
第五,同向三車道以上(三線道意思,中間是快車道及兩側是慢車道,其在路樹及安全島的區隔下 馬路即成了三線的道路,都必須要待轉區)。
如果沒有上面五樣標誌指示的其中之一,方可以左轉(指一般的十字路口,特殊多向或丁字路或單行道不列入)。
2009-02-09 02:07:19 補充:
發問者繼續補充....
如果車禍有一方移動現場.... 若要強制要求.... 其實是有罪可罰
當然... 不移動現場也是有罪...
主要以一方有無人受傷及車輛是否能發動行駛為判斷....
如能發動...並無人受傷.... 則應盡快用粉筆畫出輪子及前進方向
以及掉落物品的位置....
破壞現場跟強制保留現場均有罪!! 重點在於要用什麼適宜方式的方式確立自己站的住腳,又對雙方均能盡快讓車流量通行為主。
若無現場,其實警員拍的車輛受損位置及調閱路口監視器均可正確釐清責任及是否雙方說法屬實。
2009-02-09 02:23:03 補充:
另外對於和解一事...
若有一方有人身受損時,警方說的和解書並無效用!!
純粹民事和解效用達成,但若有一方受傷足以影響生計,並是在車禍當天內協同警方驗完傷。
則半年內可保留刑事訴訟權
和解書歸民事,而人身受損若日後發現真有影響。仍可藉由刑事另外提出!!
2009-02-09 02:25:12 補充:
另外 即使現場被破壞!! 車損情形 及 附近錄影 仍可交由裁決所找出哪一方需負的責任較多!!
車禍通常除非很誇張的問題!! 否則半數都是雙方有錯!!
一定有人分心 或是 有人心急想超車 才會釀出問題
只是在於哪一方責任為重!!
還有法規為講解用,但並不是無所謂責任比重!!
當一切上法院或裁決所後 都能正確告訴雙方擔的責任比重!!
否則就不會除了法規師外,還需要法官跟裁決所和警察進行搜證了!!
2009-02-09 02:25:19 補充:
台灣仍有很多路權問題,並不能說他立法周延。也不能說立法不周延。像此事我發生兩段轉問題都被人坑了,後來才知道該路口可不用二段轉。卻沒人可告訴我原因!!自己詳盡瞭解後,才發現二段式在於某些路口並不能適用且不成立!!
在此提出此案例給相關人士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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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去問客服,
也說不出所以然,
哪一所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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