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談和解問題 -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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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09-10-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三個多月前在機車道被超車的機車擦撞到
我被撞倒了,對方卻沒事,有叫警察,也做了筆錄
但是因為當時對方已經將我倒地的機車牽起
所以警察不知道對方的車速到底有多快
雖然都只是擦傷,但臉上和手還有雙膝都留下難看的疤痕
沒有腦震盪,但記憶力卻不如以前
事後對方說我的一切花費她都會負責
包括破損的衣物,機車修理費,還有臉上的疤痕會消失
只是,整形醫師說臉上的疤痕並不會全部消失
而我這幾個月花費在醫療費用上已經透支,所以想談和解
1)而對方說想要私下和解,那和解的時候我必須注意什麼?私下和解必須有誰在場?須要找一個人比較會講話的人來幫我嗎?
2)那我又可以要求賠償多少呢?
3)倘若,因為去疤是要長期的,我可以要求對方的醫藥費中
我可以提出對方須負擔三年的保健食品和去疤產品的費用嗎?
4)精神賠償的部份,要對方負擔多少,對我來說才有保障?
(因為受傷期間,我請假兩天,然後必須忍受大家異樣的眼光(臉上有傷)和傷口的疼痛,每次自己換藥的時候,都痛到哭了出來,長這麼大還從來沒有這樣過)
5)和解書需要如何寫?
請大家針對問題回答,麻煩妳們了!
Update:
請假兩天,是我"必須"去上班,公司不會同意請長假
忍著痛去上班,根本做不了什麼事情

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9-10-17T07:50
1.雙方都騎機車就代表都有投第3人責任險,也有景方筆錄可稽,要和解,請保險公司出面協助即可,何須律師?
2.和解前,你必須備受醫師診斷書、醫療費收據,車損勘修單或修理費收據,這些是基本上可求償的損害項目
3.去疤產品的費用也是要有醫師診斷書及估算單為憑,不可能漫天要價,你要得出,也要對方認為合理及付得起。提出對方須負擔三年的保健食品可能站不住腳,除非醫師囑咐為必要,否則可能不歡而散,增加和解困難度,拖越久,對你未必有利
4.經神撫慰金必須顧慮對方經濟能力及你的精神損害程度情,難有標準,建議適可而止,開高走˙低好就收
5.因此不能工作所致損失必須條列事實及每日額度為換算基礎
6.建議約好雙方及保險公司理賠審查人員到附近派出所談和,和解書在派出所和保險公司有標準格式,不必四處請教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10-20T20:27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而對方說想要私下和解,那和解的時候我必須注意什麼?私下和解必須有誰在場?須要找一個人比較會講話的人來幫我嗎?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2)那我又可以要求賠償多少呢?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3)倘若,因為去疤是要長期的,我可以要求對方的醫藥費中
我可以提出對方須負擔三年的保健食品和去疤產品的費用嗎?
這有很大的爭議點!
想獲法院核准的機率,微乎其微!
4)精神賠償的部份,要對方負擔多少,對我來說才有保障?
同上說明"
(因為受傷期間,我請假兩天,然後必須忍受大家異樣的眼光(臉上有傷)和傷口的疼痛,每次自己換藥的時候,都痛到哭了出來,長這麼大還從來沒有這樣過)
5)和解書需要如何寫?
雙方各持一份[即二份],警方[一份],若要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一份]所以至少要3-4份。
私下和解[不經訴訟之案件]有多種方式:
例如:
可自行至各大文具店購買[制式]和解書,依其規格填寫。
若怕會有問題,可向各鄉ˋ鎮ˋ市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全國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有些與公所同地點不同樓層,有些不同地點[一般都與公所緊鄰],不管住哪裡都可逕行前往申請調解[免費]。
只要提出申請都會受理,由申請人提供對造的姓名ˋ住址,調解委員會就會排定調解開會日期ˋ時間,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假設雙方都已經達成協議,只要在上班時間內,與對方同時前往調解委員會,前往請求協助書寫和解書,任何區域的調解委員會,都會很樂意為你們服務的。
只要是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的就視同法院判決。
PS:現在大部分警局ˋ分局ˋ派出所,也都有與調解委員固定聯繫,你也可以至上開單位請求協助,雖然警員是絕對不會參與民事調解,但仍會協助民眾聯絡調解委員至警局書寫和解書。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9-10-21T22:28
你好!
1.肇事責任:...你在機車道被超車的機車擦撞到...
同向追撞嗎?還是未保間距碰撞?
假如我方正常直行我方應無肇事因素
對方超車不當應為肇事主因(或全責)...
回答您的問題:
1)而對方說想要私下和解,那和解的時候我必須注意什麼?私下和解必須有誰在場?須要找一個人比較會講話的人來幫我嗎?
可請保險理賠員幫忙,約在保險公司談和解,或警察局或申請調解
2)那我又可以要求賠償多少呢?
應看我方實際傷勢損失?...至於多少沒有標準...雙方同意就好
3)倘若,因為去疤是要長期的,我可以要求對方的醫藥費中
我可以提出對方須負擔三年的保健食品和去疤產品的費用嗎?
相關必要費用都可提出...但要合理...最重要還是雙方要能接受
4)精神賠償的部份,要對方負擔多少,對我來說才有保障?
(因為受傷期間,我請假兩天,然後必須忍受大家異樣的眼光(臉上有傷)和傷口的疼痛,每次自己換藥的時候,都痛到哭了出來,長這麼大還從來沒有這樣過)
沒有標準!!
沒看到你診斷書...不過看你描述...請假兩天...恐怕不高
5)和解書需要如何寫?
保險公司有固定格式請他們幫忙
或申請調解請調解秘書幫忙
或請專業人士幫忙
6.如有其他問題請來信討論!!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10-17T19:21
和解書最好能找一位有公信力的律師做見證
否則可以前往調解委員會
至於你的要求其實只要合理我想對方也能接受吧
傷疤要富源是基本的
精神賠償 可以先算影響你上班的時間有多常造成多少損失
這部份的錢是最基本要有的,再來是加價問題
你要加多少是看你的心
你要一百萬也要對方能出的起
你要個幾萬元對方也許能接受
喊太高,對方要是家庭也不好過也麻煩 這部份你可以先看對方經濟能力
如何在作決定
和解書這些都可以去諮詢 把你的需求說出來請律師代寫

因為工作的關係,長期用電腦,想去做眼睛檢查,請推薦優良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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