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體傷採調解好還是告好?頸椎受傷賠償金約多少?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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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9-10-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搭乘同事便車於下班時間7:00,在高速公路隧道中於停駛狀態(塞車中)遭對方從後方追撞(肇事者酒測0.8,無煞車時速約80~100),導致其它3台車也受損(我是被撞的第一台),我受傷由救護車送醫急診,隔2天住院1星期診斷確認頸椎4~7節突出,5~7節壓迫神經,以致右半身無力。須戴頸圈並持續復健3個月。目前右背腰仍舊疼痛(有慢慢減少)右手腳軟弱無力(上班肩頸很累和酸痛,有請假持續看診)。
發生至現在快2個月,發生後3天車子已賠款,因後車廂全毀,同事不想修車就報廢了。對方在我出院後3天打1通電話來是因為我同事好心叫他一定要打,因同事在之前跟他說我住院時,對方是沒反應的。1個月後警察告訴肇事者我去做筆錄可能要告了喔!(我不想私下和解會怕,想申請調解),對方才打電話來說會賠醫療費和包紅包,我告知應有精神賠償費,對方說沒工作,需要時間想一下。第二天對方語氣轉硬說:如果要告就告,去關就關,反正一下子就出來了,並說我同事沒有善盡轉告責任,說我是自己要找麻煩申請調解,但又說要調解就調解。
1.很多人都覺得我應該要告,我完全沒錯為什麼不告,甚至還覺得我怪怪的,我是覺得事情發生了到現在不就是一個錢字嗎?但就是不知道類似案件大概會被判賠多少?是說採刑事會讓我得到的賠償比較多嗎?去調解一定會比法院賠償較少的話,至少換算時間不是嗎?(有人說提告很簡單,去法院寫訴狀最快,真的是這樣嗎?馬上就輪到自己的案件了嗎?請律師的費用如果跟賠償金差不多,那不是很搞笑嗎?是一定要讓對方關才是正確的做法,還是替社會行公道?) 如果調解不成再提告不是也行?所以才想說有沒有類似頸椎受傷壓迫神經的案例賠償金額可供參考。
2.相關證明單據照片都準備了,對工作生活心理的影響也都列明了。但強制險交通費是醫院往返家裡和公司的才可以申請嗎?計程車收據不都是司機給空白的自己寫嗎?如果1天限NT$300內,那超出的部分怎麼辦?薪資補償是實際請假天數不包含星期6日嗎?
3.存證信函中應該要附上診斷證明或寫明和解1次不成就提告嗎?需要把相關費用列明給對方有個底嗎?
發生這件事情大家都會給意見,說實在也造成我的心情起伏,有人說不要急有人說快點辦,我只希望恢復正常生活,其實怎麼痛痛到哭單據又看不出來,更何況頸椎受傷外表根本看不出來,以後會怎樣誰知道。醫生說多休息對頸椎比較好,以後不要提背重物,要小心以免受傷就只能開刀了,因為神經受傷了就是受傷了。
希望大大們給個解答,下禮拜我就要先寄存證信函和申請調解了。非常非常的感恩。
Update:
診斷書寫的是: 頸椎受傷併椎間盤突出567節;胸部鈍挫傷;右肩挫傷.目前右上肢無力,疼痛,需復健治療及門診追蹤3個月.
軀幹多處挫傷,醫囑宜避免久坐,避免腰頸部劇烈活動.
不知類似案例一般是多少?

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10-20T13:54
1.但就是不知道類似案件大概會被判賠多少?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本案診斷書上寫的(3個月 )。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是說採刑事會讓我得到的賠償比較多嗎?去調解一定會比法院賠償較少的話,至少換算時間不是嗎?
以上說法都完全不對 ,仍需依以上理賠依據。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有人說提告很簡單,去法院寫訴狀最快,真的是這樣嗎?
錯!
馬上就輪到自己的案件了嗎?
當然不是!
請律師的費用如果跟賠償金差不多,
不是有委任律師,就一定會贏得官司。
訴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才得為之。你怎接收到的都是錯誤的資訊?
顯然給你建議的人,都是那些[不懂裝懂] 的人胡扯 。

2.相關證明單據照片都準備了,對工作生活心理的影響也都列明了。但強制險交通費是醫院往返家裡和公司的才可以申請嗎?計程車收據不都是司機給空白的自己寫嗎?如果1天限NT$300內,那超出的部分怎麼辦?
計程車費"
是以門診日[居住所至就診醫院], 往返車資[實支實付] 以收據為憑,每件最高理賠額為二萬元 ,沒有單日限額。
薪資補償是實際請假天數不包含星期6日嗎?
以月薪核算!
3.存證信函中應該要附上診斷證明或寫明和解1次不成就提告嗎?需要把相關費用列明給對方有個底嗎?
直接提告即可!
根本就無須寄 存證信函。
不論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的存證文書而已,一點效率都沒有,我們稱它們為 紙老虎,嚇唬不懂法的老實人好用而已。
存證信函的功效只在於:假設你要告某一個人,先寄出存證信函,只是預先告知,要對方接到信函後,限期出面處理,讓他有緩衝時間而已,而不是只要對方有收到存證信函,你就一定會取得勝訴。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論是刑事ˋ民事案件,都是以證據為裁定判決的基礎,存證信函根本不算證據,對方可以拒收,縱使家人已經代收,也可以將它視同垃圾郵件,扔進垃圾桶。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
沒必要花冤枉錢去寄一份,無法律效率的紙張,當作禮物般寄過來ˋ寄過去。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2009-10-22 06:50:53 補充: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10-21T06:56
你好:
如果要提告,
請記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假扣押」,
非常害怕你到最後無法獲得理賠。
此外車主和肇事者如果不同人,
你可以向車主要求民事的賠償,
如果對方正在執行公務,
你也可以向該公司要求賠償。
建議你能和解請盡量和解,
畢竟上法院是ㄧ件很累的事,浪費時間、金錢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9-10-19T10:12
版主應該先認清一點,訴訟(包括調解)的結果不代表你能獲得實質上的賠償。換言之~或許訴訟的結果讓你可能獲成千上百萬的賠償(請注意,是「或許」..),但是當對方是二手空空一族時,你最多只能得到一張紙而己(債權憑證)。所以當別人鼓動你去訴訟時,你最好先試著去打聽一下對方的底細再決定。如果對方真是是二手空空一族時,勸你別過於執著,能私下拿多少是多少,其它的就自認倒楣會比較自在點 ^^
版主提到對方自稱沒工作,不過是真是假我們是不知道啦。但是版主應該先認清訴訟是有錢人在玩的遊戲,才不會因為期望過大,而再次受到打擊。
當然要告爽的,也不會有人阻止你。
2009-10-20 12:16:29 補充:
查案例是沒有意義的事 ^^
因為要視當事人「實際」受損的情況來決定。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被撞,所以車壞了要修,對方應該要賠你修車費;因為被撞,所以身體的內、外傷要醫,對方要賠你醫藥費;因為看病,所以要請假與坐車,對方要賠你「當天的」薪資與車資。
至於因為被撞,所以要收驚(精神賠償),則要視「雙方」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來決定,例如:對方是沒社會地位的人,原則上不會影響你的社會地位,所以沒得賠;反過來你沒有社會地位,所以對方也不會影響你的社會地位以此類推....
如果上述你還看不懂,應該考慮一下真的是否進行訴訟 ^^
2009-10-20 12:18:22 補充:
再提醒一次,你受傷買千年何首鳥補充活力等等,沒得賠 ^^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0-17T10:52
車禍只要有人受傷就以構成過失傷害罪責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這兩項裡頭,第三人身責任險只負責後項民事損害賠償
可求償的包括醫療費(須有收據及診斷書),醫師囑咐善後費用(需有醫師醫院證明),因此不能工作的損失,精神撫慰金(可大可小,但須對方付得起,若法官判也會考慮這一點,我朋友碰到的事,法官有時也會認為被撞的人自己也要認倒楣)
至於,上班的計程車費用通長會被認為,你不是被撞也要解決上班交通問題(換言之。非絕對可求償項目,赴醫院就診車費則又可列入)次
對方若聰明,應該求和解賠償為上策,若一旦被判刑,他還是要賠民事,不可能去關一關就算了,刑責(是將易科罰金繳給˙政府國庫,你一毛錢也拿不到)與損害賠償(這錢是賠你的)是兩件事,肇事者都須承擔
在於你,也是能和解就和解為上策,打官司往往要一拖2~10年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9-10-21T13:10
能調解當然好,但通常都因金額有所爭議,建議直接告,才會有效果.不過可先經調解委會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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