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念強盜 vs 犯意變更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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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想請教一個刑法問題

先竊盜,遇到阻力,下手強盜。
(我有看了李允承老師的解題書,和撲馬老師的破和Q,但有點不懂,
想請各位強者指導,不知道會不會被淹沒在考上心得文)





87年台上字第4008號 很有名的轉念強盜


二 強盜與竊盜,僅係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就意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
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物言,兩者並無差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侵入住宅
之初,意在行竊,且已著手,惟尚未得財之際,即被事主發覺,乃變
更竊盜之犯意為強盜,進而施強暴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著手劫財,則
其圖為不法所有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始終一貫,僅於中途變更其竊
取手段為強取而已,先前之竊盜行為,即為強盜行為之一部,應僅成
立一個強盜罪,不能以其前段之行為,論以竊盜未遂,後段之行為,
論以強盜未遂,而分論併罰。乃原判決竟將之分割為二,依數罪併罰
論處,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小妹:似是認為只成立一行為(竊盜為強盜的一行為),故論強盜即可






99台上3977 犯意變更 (其後有關犯意變更的判決大多都是複製這個判決)

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
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
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
升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
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
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
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
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
,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
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
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
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又因行為人轉化犯意
前後二階段行為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且係分別該當於不同
構成要件之罪名,並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不能依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小妹

依照這個邏輯,有兩個行為,不可以當成一行為想像競合,
顯然跟前面87年判決把竊盜行為當成是強盜行為一部分不同不同。





參考書上都會介紹犯意變更升高和降低(兩行為),但是在強盜罪又舉87年判決 (一行為)

請問有人可以解答一下嗎,這兩個判決的情況是針對不同狀況的嗎,還是只是見解相左。


另外在,答題上遇到轉念強盜,參考書上都用87年判決,請問就直接引87年判決 寫嗎


謝謝大家,小妹刑法很弱 >////<

若有不足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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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9-21
竊轉強盜,仍是以不法所謂意圖為其主觀,竊轉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