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律有人能協助我了解嗎? -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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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 69.07.02 )
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
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
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
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
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
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上面的"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這句我看不懂。
如何斷句?  
仍不得請求"為" 的 為是何意? 是成為的為還是 為了的為?還是其他?

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14-01-05
"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
意思是說:人民不能對公務員正常執行他的工作所做的行為,請求國家賠償!
那個仍不得請求"為" 的 為是執行的意思
比如說:有人把物品堆在垃圾堆旁,而清潔隊員因正常執行他的工作,而把物品清運了!就不能針對清潔隊員常執行他的工作所做的行為,去請求國家賠償!